丈夫去世后,公婆与儿媳争夺孩子抚养权?律师提醒→

时事   2024-12-14 11:35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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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亲身故,母亲和祖父母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争吵不休,抚养权到底该归谁?


案情还原

  夏某与王某婚后生有一子夏小某,不料夏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后王某将孩子带回母亲家抚养。但孩子的祖父母不同意孩子由王某抚养,双方多次因孩子的监护权发生争执。


  一日,孩子的祖父母趁王某上班时,从王某母亲家中将孩子强行抱走,并拒绝让王某与孩子见面及抚养孩子王某遂将孩子的祖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二人交还夏小某由其抚养。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请求吗?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罗锡辉律师

律师释法

  对此,来自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的罗锡辉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以及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之规定,夏小某在其父亲夏某去世后,王某作为母亲对其有法定的抚养权利和抚养义务,王某应是夏小某的法定监护人。而当下王某尚未死亡且无证据表明王某存在无力抚养夏小某的情形,故夏小某祖父母强行要求对夏小某进行抚养并不符合前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的法律规定,因此对于王某要求抚养夏小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罗锡辉律师提醒,在现实生活当中,老人在痛失子女的情况下精神会受到很大的刺激,往往希望通过抚养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其对逝去子女感情的寄托和延续,虽情有可原,但也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主张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同时也希望儿媳(女婿)能够多多体谅老人的心情,尽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平时也可以让孩子多一些陪伴老人的时间。这样,既能安抚老人的情绪,也可以教育孩子养成尊老、孝敬的良好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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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增城区融媒体中心,记者李诗敏,通讯员罗锡辉

编辑:刘思泳

审校:陈翠珠

值班主编:卢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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