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科技   2024-11-03 16:21   北京  

本文来源:广西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领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监管工作,2024年8月7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凝聚各部门合力,纵深推进专项整治工作,重拳打击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助推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

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梳理公布7个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领域典型案例,并对办理相关案件的百色、南宁、贺州、钦州、贵港、崇左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

广西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一、案件简介

2023年10月,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3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企业的废气自行监测报告中载明的采样布点不符合标准、采样时段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初步判断监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这3家企业均委托广西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第三季度排污单位废气自行监测。

经查,该检测公司未能提供上述监测报告中对应采样仪器的原始采样记录。其中,编号为HQHJ23062136和HQHJ23092503的监测报告,记录的生产工况与相关企业在广西固定污染源监控平台标记的工况不符,该检测公司未开展实际监测,采样人员根据当地天气预报中的气温、大气压和风向等,凭空捏造了采样记录表中的原始数据;编号为HQHJ23092504的监测报告,采样记录表载明的采样时间为11:20至15:20,而检测公司的采样车辆实际到达车站出口时间为13:40,车辆行驶轨迹与采样时间存在矛盾。 

图为企业在广西固定污染源在监控平台标记“停运”,采样人员在未实际进行现场采样的情况下伪造原始采样数据 

图为采样车辆行驶轨迹与现场采样时间不符合逻辑


二、查处情况

广西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及有关监测技术人员的上述行为,符合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规定,2024年1月10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7.0687万元,对2名主管人员和4名责任人员分别处以2.18至2.2026万元不等的罚款。


三、启示意义

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的重点要求之一,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是监测工作的底线。第三方机构未遵守法律法规、监测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开展监测活动,严重干扰了执法部门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和排污单位规范化管理,性质恶劣。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分别对涉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充分发挥了惩戒威慑作用和教育引导作用,有效提升第三方机构从业人员对环境监测重要性与数据造假危害性的认识,倒逼第三方机构和从业人员守法自律、规范发展,实现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助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二

广西某环境检测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调查一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案时,发现该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中载明的废水化学需氧量、粪大肠菌群等指标浓度较低,且该项目废水处理工艺无法实现以上指标的处理效率。执法人员随即对出具该监测报告的广西某环境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检测公司聘请李某为技术部技术员,负责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化验相关工作,其《劳动合同书》显示合同期限自2020年8月起至2023年8月止。但李某在2020年8月至2023年3月实际就职于广西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其间未参与该检测公司采样工作。该检测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卢某,授意公司员工在12个监测项目的原始记录表上伪造李某签名并出具相应监测报告。另查明,2021—2022年,该检测公司出具的51份监测报告对应的原始记录不齐全或全部缺失。上述监测报告造假行为违法所得共计57.2251万元。

上图为李某在广西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班打卡记录,证明其2022年4月26日并未在广西某环境检测公司工作;下图为2022年4月26日《大气采样原始记录表》,其中的李某签名系伪造


二、查处情况

广西某环境检测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及有关规定,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3年9月15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于2023年9月23日作出立案决定,目前该案已侦查完毕,计划于近期审查起诉。


三、启示意义

近年来环境检测市场竞争激烈,检测机构技术水平良莠不齐,少数机构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为抢占市场、谋取利益,通过减少采样人员、不按技术规范采样或直接弄虚作假的方式降低成本,导致监测质量难以保证。本案中,执法人员根据企业废水处理工艺判断出验收监测数据存在质量问题,主动出击、追根溯源,从一份虚假报告深挖细查出数十份虚假报告,迅速固定证据,推动案件高效查办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通过行刑衔接,形成严打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体现了各有关部门对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零懈怠、零缺位”的决心和态度,有效遏制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频发势头。


案例三

广西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一、案件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3年4月27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机动车环保检测线电脑操作系统内,有某外挂软件运行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环保检测线操作间内的一个U盘及一台工位机主机实施了扣押,并委托广西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结果表明:上述U盘及主机自2022年1月3日起曾运行某外挂软件247次,运行后可实现对检测程序内存数据的修改。

结合该公司上传至南宁市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监控系统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数据及视频分析发现,自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共有274辆车的检测数据异常,包括缺少检测过程数据、检测时HC、CO、NOx的检测值恒值或短时间陡降、OBD检查数据中记录的车架号与上传信息不一致等。上述数据异常不符合《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1238-2021)、《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等要求,但该公司仍为相关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尾气排放检验报告。

经进一步调查,为提高车辆检测的通过率,吸引更多的车辆到该公司检测,增加公司检测费的收入,该公司环保检测线技术员李某某在检测过程中擅自使用外挂软件对检测数据进行修改,为274辆车出具了虚假的尾气排放检验报告,违法所得共计1.6440万元。

图为环保检测线操作间电脑内有作弊软件和运行记录情况


二、查处情况

广西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23年9月15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3年9月23日作出立案决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三、启示意义

机动车尾气是环境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是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真实、有效、准确,才能掌握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情况。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环保相关工作制度,强化岗位培训和员工思想教育,守好法律法规底线,坚决杜绝不实、虚假检测等情况发生。本案中,执法人员强化科技支撑,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通过调阅监控、比对历史数据、第三方鉴定等方式,精准研判线索、迅速锁定证据,查实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使用“作弊器”篡改汽车尾气检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为高效办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对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行业秩序、维护市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四

徐某伪造、变造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案


一、案件简介

2024年1月16日,贺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贺州市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石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环境空气、无组织废气、噪声检测报告》(编号HQHJ23090322)与2023年5月《竣工验收环境空气、无组织废气、噪声检测报告》(编号HQHJ23050322)现场环境条件、采样照片、检测结果等内容完全相同,《2023年第三季度环境检测报告》(编号YTHJ20231008-01)与《2023年第四季度环境检测报告》(编号HQHJ23102310)采样照片相同。

经查,编号HQHJ23090322与编号YTHJ20231008-01的检测报告为徐某向石材公司提供。徐某曾担任某环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石材公司的验收监测项目,现为自由职业者。石材公司需要开展环境监测时,由徐某联系广西某监测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监测工作。但经对广西某监测科技有限公司的调查表明,该监测公司第三季度未对石材公司开展监测。徐某承认前述2份检测报告均由其通过修图软件修改伪造、变造而成。

上图为徐某2023年9月向石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检测报告结果;下图为广西某监测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5月为石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两份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相同

 图为徐某于2024年1月向石材公司提供的2023年第三季度检测报告;下图为广西某监测科技有限公司为石材公司出具的2023年第四季度检测报告;两份检测报告的采样照片相同


二、查处情况

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规定,2024年4月23日,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徐某处以罚款1.0392万元。


三、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科学评价企业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客观反映企业污染治理成效的重要依据,是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监测报告是监测数据的主要载体之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不仅对排污单位、第三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出了要求,也对参与监测工作的其他工作者提出了要求。本案对违反法律法规、伪造其他监测机构监测报告的个人予以处罚,值得相关从业者警醒。排污单位、第三方机构及有关从业者应相互监督,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检测市场环境,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案例五

广西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案


一、案件简介

2023年12月20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广西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为广西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载明“本项目厂界500米范围内无大气环境敏感点”,但实际项目所在位置向北约400米为某某村居民点;报告表中还载明“初期雨水、运营期污水经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但实际项目所在工业园区依托钦州市河东污水处理厂处置废水,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此外,报告表所提环境保护措施为“报废汽车拆解预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可通过无组织方式排放……采用负压吸油装置,气动抽接油机、移动戳孔放油机械设备将油品吸入密闭容器中,减少挥发量”,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2019)附录A《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弃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中非甲烷总烃须经活性炭吸附后排放的规定不符。该报告表内容与实际不符、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和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

另查明,广西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技术主管黄某为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编制主持人,技术员罗某为具体编写人。


二、查处情况

广西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有关编制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项的规定,2024年3月1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广西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及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编制人员黄某、罗某予以通报批评。


三、启示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通报批评”纳入行政处罚种类,在本案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通过规范的行政处罚程序确保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等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载体,具有社会公信力,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对环评机构和环评文件编制人员实施“双罚”,既体现了行政机关向违法者传达了对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也为有效推进环评机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环评服务市场秩序,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案例六

平南县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一、案件简介

2024年8月,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贵港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平南县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的多份检测报告中载明的车辆品牌、发动机型号不同,但OBD读取控制单元数据却相同,与实际情况不符。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公司1#检测线操作室内存放有2台可疑OBD设备,用于检测的手机上安装有配套软件,通过蓝牙连接后,可在手机上选择模拟、汽油、柴油和自动驾驶等模式,并可手动设置车速、转速、VIN、CID等车辆检测信息。执法人员使用3辆不同品牌型号车辆进行测试,使用可疑OBD设备及配套软件之后,3辆车测出的OBD读取控制单元参数CALID均一致。通过查阅梳理该公司上传至贵港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发现,2022年4月以来,该公司使用可疑OBD设备及配套软件伪造检测数据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2187份,违法所得共计10.8725万元。

图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平南县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用于检测作弊的可疑OBD设备及配套软件


二、查处情况

平南县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24年8月29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立案决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三、启示意义

机动车尾气检测是筛查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倒逼维修治理、督促机动车达标行驶的重要手段,机动车检验机构作为移动源污染管理的“最后一道闸门”,承担了移动源污染防控的重要职能。但部分第三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降低检测成本,使用作弊器模拟车辆检测数据取代待测车辆实际检测结果,严重影响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本案中,执法人员充分运用数字化信息化监管平台,通过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违法线索,做好调查准备工作并迅速开展突击检查,采取“线上+线下”执法相结合模式,实现了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精准、高效打击,守住控制道路移动污染源的“最后一道阀门”。


案例七

广西扶绥县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一、案件简介

2024年8月15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执法局与崇左市环境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联合执法中发现,广西扶绥县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混合检测线综合操作室内OBD诊断仪上连接着一个黑色电子仪器。执法人员与崇左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中心对该黑色电子仪器进行了5次功能性试验发现,连接黑色电子仪器对车辆进行检测时,OBD诊断仪读取的车辆CALID与CVN信息与未连接黑色电子仪器时读取出的原始信息不一致,但与之前该公司出具的多份其他品牌类型车辆尾气排放检测报告中CALID与CVN信息相同。确定该黑色电子仪器具有篡改OBD控制单元标定验证码CALID/CVN、使待检车辆OBD检测项目合格的功能。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检测人员多次在对不同车辆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使用了黑色电子仪器,出具的检测报告中CALID与CVN信息均完全相同。为查明违法事实并防止证据灭失,执法人员随即对黑色电子仪器、检测报告、视频监控硬盘等涉案物品分别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扣押等措施,并商请崇左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协助提取有关电子证据。最终查明,2024年4月至8月,该公司使用黑色电子设备对待检车辆检测数据进行篡改并出具检测报告1036份,违法所得高达12.432万元。

图为检测人员在对汽车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使用了黑色电子仪器


二、查处情况

扶绥县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24年8月28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崇左市公安局。扶绥县公安局于2024年8月31日立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过程中。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5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情况通报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启示意义

当前,提供机动车检测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营,部分机动车检验机构盲目追求利益,通过各类违法造假手段让尾气排放不合格车辆“交钱包过检”,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本案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发现线索,指导崇左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调查及进一步查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面对取证难题,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行刑衔接联动机制,协商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联合办案,为案件的顺利办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违法犯罪事实查明后,依法依规将案件情况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以“上下联动+部门联合”模式,构建出信息共享、案情会商、协力推进、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形成打击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为着力解决检验检测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增添有力保障。


▌素材来源:广西生态环境


编辑整理:VOCs前沿(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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