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环办【2022】218号文件规定,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如果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活性炭更换周期为3个月,请问是否累计运行3个月进行活性炭更换,即停产时间不算。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开展涉VOCs治理重点工作核查的通知》(苏环办【2022】218号)在“六、活性炭填充量”部分明确“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更换周期计算按《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在《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的附件《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中要求“排污单位应根据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方案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排污单位无废气处理设施设计方案或实际建设情况与设计方案不符时,参照公式计算活性炭更换周期”。
▌素材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整理:VOCs前沿(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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