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除汽车整车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汽车维修业以外的涉及VOCs产污工艺的行业。
当国家或地方相关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含指标)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时,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关行业标准。
▌素材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整理:VOCs前沿(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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