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路桥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以案释法(十六)】企业批建不符,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案
2024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台州市某涂料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涂料生产,生产工艺为物料称重—研磨—分散—检验—分装—产品,生产原料有丙烯酸树脂、混合树脂、颜料粉和二甲苯,产品有油性涂料。通过查阅资料,发现该企业的环评审批范围是年产600吨水性涂料工程建设项目,该水性涂料生产项目已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同意的原材料为丙烯酸树脂、混合树脂、颜料粉等,现场发现新增原材料二甲苯,生产油性涂料超出环评审批范围,且未配套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投入生产。我局当日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台州市某涂料厂生产油性涂料未配套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厂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对负责人罚款人民币52000元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本案可以看出企业环保意识淡薄,以为建设项目已环评审批,环保设施通过验收后就可以高枕无忧,对投入生产或运营之后批建不符的情况不管不顾,企图“鱼目混珠”。岂料,如今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越来越严格,现场检查更为细致,不仅仅要检查生产设备,还要检查原辅材料、产品,让批建不符、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无所遁形,企业负责人也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素材来源:路桥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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