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下载】地方人大主任会议制度(范例)

文摘   2024-11-01 11:27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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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
××年×月×日××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及时、认真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及工作实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条 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 主任会议的议事范围:
 1、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草案、日程,拟定列席人员名单;讨论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的议案、报告及有关报告的决议、决定草案;
 2、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省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和全省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确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需要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3、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4、讨论检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和执行情况;
 5、根据全国人大的通知,安排在全国人大代表每年参加全国人代会会前视察等工作;
 6、提出常委会的工作要点,安排、检查、总结省人大常委会每个时期的工作,研究省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方面的问题;
 7、根据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听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
 8、讨论检查代表议案和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9、讨论人民代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大问题,讨论人民群众对“一府一委两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检举、申诉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10、讨论需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
 11、听取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汇报;
 12、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条 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提出,主任(主任不在时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确定。专职委员、常委会各工作部门也可提出会议议题的建议。
 第六条 主任会议举行会议,应在两天以前由办公厅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主任会议成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七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不定期举行。
 第八条 举行主任会议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通知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
 第九条 主任会议产生的纪要和通过的文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可发布新闻。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负责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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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地方人大会务组织通鉴

编辑:高笑笑  审核:杜凯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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