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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
地方组织法此处定位的工作机构属于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派出的工作机构虽然不是权力机关,不能行使权力机关的实体权力,但要对设立它的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工作全面负责。因此,对确保该人大常委会全面、有效地行使职权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实践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地区的工作机构一般称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行政级别与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相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一般称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地区(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在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安排,结合本地区(街道)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