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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权利性。除相应事项的性质有特别要求外,利害关系人和一般公众都可以报名参加,组织者只能在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中选择各种不同意见的代表参加听证会,因此,更有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
二是公开性。公开性是立法听证的第一属性。首先是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事先向社会公布,让公众知晓,允许有兴趣出席听证会的公民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其次是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让社会了解听证会的情况。可见,与座谈会、论证会相比,听证会的开放和透明程度更高,更便于公众参与。
三是客观性。听证会可以使各种不同意见都有机会参加听证陈述意见,使各种意见得到比较充分的反映和表达。听证会主持人只听取意见,除对举行听证的内容进行介绍和根据需要对参加听证的人员进行提问外,不直接参加讨论和辩论,讨论、辩论只在听证会参加者之间展开。这样,通过听证会所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就会比较客观、真实。
四是程序性。听证会类似于司法程序,过程和方式都更加规范化,事前要制定听证规则,对听证会的发言顺序、发言时间、会场纪律等作出规定,以保证听证会有秩序地进行。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将听证记录整理成听证报告书,提交立法机关作为参阅资料。听证报告书应当全面、准确地反映听证会参加人发言的基本观点、争论的主要问题。由于举行听证会比较费时、费事,因此,不是每一个法案都举行听证会,只有在法案涉及较多公民的切身利益时,才需要举行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