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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与旁听不同。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也没有表决权。列席人员是准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也没有表决权。列席的目的可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将列席视为一种权利,具有参与的意思,通过列席对决策发表意见。如政协委员列席同级人大会议,是一种惯例权利,是政协委员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和途径。这种情况下,是从惯例和政治体制中获得的一种列席权,已成为一种当然权利。
第二种既是为了参与决策,发表意见,同时也是为了了解决策情况,便于理解执行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如有关部门和组织委员会负责人应邀列席本级人大会议,本级人大代表、委员会成员应邀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这种情况下,是应邀请列席,不是一种当然的权利。列席与否可以自行决定,是一种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
第三种是为了向会议提供情况,等待接受询问、监督,以及了解会议情况。如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负责人依照规定或要求列席本级人大会议和常委会会议,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是一种义务,而不是一种权利。这种情况下,列席人员主要履行的是一种义务。
根据我国的实践和实际情况,列席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员,多数只列席大会全体会议,也有一部分列席人员同时列席代表团会议和小组会议,但通常不列席主席团会议。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不仅列席全体会议,还列席小组会议,但不列席主任会议。以上两类列席人员并不理所当然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主席团会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需另行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