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领导干部“身边人”借权腐败

政务   2024-12-23 18:38   浙江  

“晓曼说纪”是嘉兴市纪委市监委案审干部团队精心打造的栏目,旨在针对嘉兴近年来发生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纪法条规适用问题等进行分析点评、释疑解惑。欢迎关注!

第一百二十七篇:警惕领导干部“身边人”借权腐败


基本案情

某(某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乙某(证监会原党委委员)系老乡、大学同学。大学毕业后,二人一直保持密切联系。甲某多次拜访、宴请乙某,还帮助乙某亲戚介绍工作。
2010年初,甲某结识A传媒公司股东丙某,甲某告诉丙某证监会领导乙某系其大学同学,若有需要可以帮助牵线搭桥。丙某称A传媒公司在2007年已向证监会申报上市材料,但多年来一直没有进展,希望通过甲某的关系让乙某帮助推动A传媒公司上市,并且愿意拿出A传媒公司股份的1%(市值1500万元)作为甲某的介绍费,甲某当即应允。
2010年底,甲某帮丙某获得了拜访乙某的机会,并在拜访乙某时提出希望其支持A传媒公司的上市计划,乙某欣然同意,并交代下属丁某尽量给予关照,帮助A传媒公司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2014年,A传媒公司在深交所上市。2014年2月,丙某将1500万元送给甲某,甲某予以收受。乙某对甲某收受丙某财物的情况不知情,也未取得钱款。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甲某收受丙某财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2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与乙某之间没有利用乙某职权为A传媒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通谋,甲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乙某也未实际取得财物,因此甲某与乙某均不构成受贿犯罪,甲某收受介绍费的行为系与丙某之间的民事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作为乙某“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乙某的职务行为,帮助A传媒公司上市后收受丙某所送巨额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释纪说法


      上述案例经分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甲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如下:

200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根据该条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上述行为。

第一,从犯罪主体来说,甲某属于乙某“关系密切的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这里的“密切关系”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与配偶、子女、兄弟姊妹、同学、司机、秘书、战友等关系,只要二人之间的关系足够密切,能够使请托人相信凭借受贿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此时就符合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主体要件。对“关系密切”的判断不但需要考虑例如同学、战友、同事等表面关系,更应侧重对“密切”程度的实质判断,例如日常交往是否亲密、是否存在共同的利益联系等互动行为,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否对“行使公权力”产生影响。本案中,甲某和乙某系大学同学,大学毕业后二人依然保持较为频繁的交往,两人多次共同参加宴请,甲某还帮助乙某的亲戚介绍工作,这些事实都能够证明二人之间关系密切。乙某之所以利用职权要求下属对A传媒公司的上市问题予以关照,也正是基于甲某的请托。由此可以看出,甲某基于与乙某之间的密切关系,本身对乙某存在非权力性影响力,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主体要件。

第二,从客观行为来说,甲某利用乙某职权为丙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谋取的利益本身不正当,如违法、违背政策、违背行业规范的利益,也包括谋取利益的程序不正当,即便请托人要获得的利益可能是合法的,但是通过非正常途径、程序获得,这不仅侵犯了他人应得的利益,也侵害了程序公正。本案中,A传媒公司在2007年提交上市申请后,一直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因此丙某才请托甲某与乙某“牵线搭桥”,利用乙某分管发行审核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A传媒公司重启上市审批流程,明显属于为丙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甲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本身不具有法定权力,但因为其对乙某影响力的存在,变相或间接利用乙某的职务便利和权力,为丙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其实质也是权力变现,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影响力受贿中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对行为人收受财物的行为主观上并不知情,如果被利用人对行为人收受财物的行为主观上是明知的,则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行为人则涉嫌共同受贿。

2024年9月,甲某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九十万元。


执纪者说


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频发,折射出部分公职人员修身不严、家风不正等问题。要防范这一问题,一方面要对公职人员加强理想信念和廉洁自律教育,并督促有关单位扎紧规范权力运行的笼子;另一方面要引导公职人员不仅自己要做到“公烛无私光”,也要从细微处严格约束“身边”,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局面。



南湖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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