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曼说纪”是嘉兴市纪委市监委案审干部团队精心打造的栏目,旨在针对嘉兴近年来发生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纪法条规适用问题等进行分析点评、释疑解惑。欢迎关注!
第一百二十七篇:警惕领导干部“身边人”借权腐败
基本案情
本案中,关于甲某收受丙某财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2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与乙某之间没有利用乙某职权为A传媒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通谋,甲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乙某也未实际取得财物,因此甲某与乙某均不构成受贿犯罪,甲某收受介绍费的行为系与丙某之间的民事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作为乙某“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乙某的职务行为,帮助A传媒公司上市后收受丙某所送巨额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上述案例经分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甲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如下:
第一,从犯罪主体来说,甲某属于乙某“关系密切的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这里的“密切关系”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与配偶、子女、兄弟姊妹、同学、司机、秘书、战友等关系,只要二人之间的关系足够密切,能够使请托人相信凭借受贿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此时就符合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主体要件。对“关系密切”的判断不但需要考虑例如同学、战友、同事等表面关系,更应侧重对“密切”程度的实质判断,例如日常交往是否亲密、是否存在共同的利益联系等互动行为,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否对“行使公权力”产生影响。本案中,甲某和乙某系大学同学,大学毕业后二人依然保持较为频繁的交往,两人多次共同参加宴请,甲某还帮助乙某的亲戚介绍工作,这些事实都能够证明二人之间关系密切。乙某之所以利用职权要求下属对A传媒公司的上市问题予以关照,也正是基于甲某的请托。由此可以看出,甲某基于与乙某之间的密切关系,本身对乙某存在非权力性影响力,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主体要件。
第二,从客观行为来说,甲某利用乙某职权为丙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2024年9月,甲某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九十万元。
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频发,折射出部分公职人员修身不严、家风不正等问题。要防范这一问题,一方面要对公职人员加强理想信念和廉洁自律教育,并督促有关单位扎紧规范权力运行的笼子;另一方面要引导公职人员不仅自己要做到“公烛无私光”,也要从细微处严格约束“身边人”,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