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武汉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文摘   2024-11-06 21:39   北京  


为抢抓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机遇,加快提升低空经济竞争力,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低空经济重大项目落户。对新落户的经营范围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及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研发制造、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与商业运营等领域的低空经济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且落户第二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新落户低空经济企业,在空间保障、场地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二、支持低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鼓励企业开展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对在武汉建设无人机智能起降机巢、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降场、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等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并实际运营的企业,按照实际建设投入的50%分类别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智能起降机巢不超过10万元,每个中大型起降场、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该项补贴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搭建低空飞行服务、运营保障、试飞验证、检验检测、适航审定、在线交易等低空经济领域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设立低空飞行器测试服务基地,对可用场地不低于5000平方米、每年为不少于5家行业企业提供低空飞行产品测试服务、飞行测试起降次数不低于1000次的基地,按照投资主体实际建设投资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基地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低空经济标准规范制订。对依法设立且住所地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主导制定并获批准发布低空飞行器产品、低空起降设施、低空运营服务等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且实施后取得良好成效的,按规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设立低空试点航线。对在武汉开通低空物流配送试点航线(起终点至少有1个在武汉市内)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常态化运营(年度执行不少于1000架次)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常态化运营(年度执行不少于500架次)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新开通航短途运输航线(起点终点至少有1个在武汉市内,航线距离不低于25公里)并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每条航线(年度执行不少于100架次)给予不超过每人次500元、每架次不超过3000元的奖励,单条航线年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落实科技型低空经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增值税免税等政策。实施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低空经济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支持在汉企业与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按规定对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的各类主体给予奖励。鼓励企业独立或者联合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对新获批的低空经济领域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低空经济领域科技型企业依托高校院所建立企校联合实验室,支持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名录的企业建立企业研发中心,并给予建设补贴。对自主研制的通用航空器产品(含中型、大型无人机)首次取得国家通用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低空经济产业金融支持。充分发挥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利用多种金融服务方式,支持低空经济新基建、中小企业培育、龙头企业壮大、头部企业上市。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低空经济领域产业基金,重点投资低空经济领域优质项目。鼓励各区设立低空经济专项基金,市、区共同形成总规模100亿元的低空经济发展基金群。(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武汉投控集团)


七、支持低空经济人才引育。鼓励和支持企业培养引进低空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支持申报武汉英才计划,对战略科技人才提供“一事一议”综合支持,对产业领军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团队支持和综合保障服务。支持企业开展无人机驾驶员、无人机测绘操控员等岗位技能培训和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每名职工500元至8000元的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才工作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低空经济企业投资技改。对低空经济领域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在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2年)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按照其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额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补助;对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2年)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其生产性设备投资及研发投入总额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工业技改补助,设备投资额门槛由2000万元调整为5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九、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集聚。对新引进落户、规模以上的开展低空保障、运营服务、低空零部件及整机研制的低空经济企业或者机构,在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低空经济产业集聚区内租赁研发、生产和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实际租金给予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责任单位: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管委会)


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链上企业。所称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保持一致。


本措施与本市同级其他同类政策措施,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奖励。被公共信用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市场主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申报。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贴的,相关部门收回奖励、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政策措施涉及条款已有具体实施办法的,结合工作实际继续执行;涉及资金奖补支持的,由责任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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