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创造性审查中,审查员通常会认为在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某些技术特征的基础上,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认为本申请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具体地,审查员通常认为在多篇对比文件结合后提供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或者其中一篇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
基于此,笔者将结合一个具体案例来探讨如何克服审查员认为独权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本案例主要探讨的是在一篇对比文件的基础上,被审查员认为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时的情况。
本申请中公开了一种船用燃料供气系统,权1的技术方案为:燃料罐箱包括用以盛装燃料的罐体和支撑罐体的框架;气化调压撬包括撬座以及安装于撬座上的气化装置和缓冲罐;气化装置内设有供船舶的主机循环水流动的冷却通道以及供燃料吸收主机循环水热量而气化的气化通道;相应于冷却通道,气化装置上设有用于接入主机循环水系统的进水口和出水口;相应于气化通道,气化装置上设有进液口、出气口和增压气口,进液口与气化通道的进口相通,出气口和增压气口均连通气化通道的出口;气化装置的进液口与罐体的出液口相连通,气化装置的增压气口与罐体的回气口相连通,气化装置的出气口与缓冲罐的进口相连通,缓冲罐的出口用于连接船舶的主机以提供气体燃料。
对应从权的技术方案为:供气系统还包括充装撬;充装撬包括充装框架,以及集成安装于充装框架中的输液管路和第一回气管路;输液管路的进口与罐体的出液口之间通过管道相连接,输液管路的出口与气化装置的进液口之间通过管道相连接;第一回气管路的进口与气化装置的增压气口之间通过管道相连接,第一回气管路的出口与罐体的回气口之间通过管道相连接。
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为:气化单元包括水浴汽化器和缓冲罐,水浴汽化器内设有供船舶的主机循环水流动的冷却通道以及供燃料吸收主机循环水热量而气化的气化通道;燃料供应系统包括燃料供液管,燃料供液管一端与燃料储罐相连、燃料供液管另一端设有供液口,江水通过过滤器由泵送至换热器中,并与来自双燃料主机的缸套水进行热量交换后,缸套水回到双燃料主机系统中;江水温度升高至40℃以上,然后进入水浴汽化器中,燃料储罐中的低温燃料在水浴汽化器中与40℃以上的江水进行热量交换,使低温燃料被气化进入缓冲罐中,最后经燃料管系进入到双燃料主机中,为船舶提供动力,储罐上设有自增压气化器。
审查意见中指出,本申请的独权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气化装置上设有增压气口,增压气口连通气化通道出口,气化装置的增压气口与罐体的回气口相连通。在对比文件公开了燃料储罐上设有自增压气化器的基础上,使得气化装置上设有增压气口,增压气口连通气化通道出口,气化装置的增压气口与罐体的回气口相连通,以对罐体进行增压,提升燃料流速,利于供气系统平稳运行,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在答复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时,可以先分析并确定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如审查意见中指出的情况,在该过程中,需要尽量找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点,并基于核心区别重点论述,重新根据区别点分析本申请与对比文件解决的问题是否相同。
该案答复中,代理人将从权的技术方案合并至权利要求1中,并以合并的内容和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区别技术特征合并成新的技术方案,作为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所使用的自增压气化器的体积大小取决于其设计和规格,一般来说,自增压气化器需要具备一定的加热和气化能力,因此其体积可能相对较大。而本申请中通过将燃料经气化装置气化后的一部分气体经增压气口输送回燃料罐箱,对罐体进行增压,相比于现有技术中采用自增压设备的燃料供气系统而言,本申请通过充装撬集成管路阀件设备,建立燃料罐箱与气化调压撬之间的连通通道,便于燃料罐箱的安装更换。
因此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审查意见中指出的“如何设置气化调压撬以实现增压”,而是“如何简化船用燃料供气系统的结构设置”。
尤其需要说明的是,本申请中明确记载了“罐体无需设置自增压设备,简化燃料罐箱结构”,这相当于隐含了本申请相对于设置有自增压设备的供气系统而言,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是简单的如何解决增压问题。
然后,还可以基于区别点论述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问题。若对比文件并未给出可以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或者给出的是与该区别技术特征相反的技术启示,则该区别技术特征不能作为常用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中。
基于此,代理人就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问题进行讨论。其中,对比文件中设置自增压气化器需要额外抽取燃料罐箱的燃料液体,然后通过自增压气化器的热能对其进行气化,由此可知,对比文件中的气化装置对液体燃料气化进而为船舶供能,以及自增压气化器为燃料罐箱增压这两个气化过程是在不同的装置中进行的。而本申请公开的船用燃料供气系统则是直接通过气化装置对液体燃料气化,并在气化装置分别开设增压气口和出气口,增压气口与燃料罐箱之间通过第一回气管路接通,出气口与船舶的主机连通,从而同时利用气化装置实现向船舶供给燃料以及对燃料罐箱增压,从而保持输液速度。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是基于两个不同的装置分别实现对船舶供给天然气以及对燃料罐箱增压这两个功能的,而本申请的船用燃料供气系统则是利用同一套装置实现前述的两个功能,具体地,是通过利用气化装置上的两个出气口分别接通船舶的主机供气系统以及燃料罐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基于改进气化装置与燃料罐箱之间的气路连通从而实现对燃料罐箱增压,而对比文件则是通过增设自增压气化器实现对燃料罐箱增压,也就是说,对比文件并不存在对本申请使用“第一回气管路的出口与罐体的回气口之间通过管道相连接”的技术启示。
从本案可知,在思考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答复思路时,可以从如下几个角度考虑:
1
分析对比文件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首先需要分析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基于区别技术特征重新确定技术问题,若对比文件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时,需要深入比较这两个技术方案,并找出核心区别重点论述。
另外,可以发掘本申请相较于对比文件所蕴含的技术进步,尤其需要重点论述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或现有技术的不同,以及相对于现有方案的明显优势。
2
分析对比文件是否构成技术启示:若对比文件并未给出可以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或者给出的是与该区别技术特征相反的技术启示,则该区别技术特征不能作为常用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中。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以上案例最终授权不一定是基于上述所总结的答复,但希望能通过上述分享给“本领域中常用技术手段”的审查意见的答复提供一些思路。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沟通交流。
梁燕芳
专利代理师
责任编辑:刘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