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西府规〔202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经市政府十一届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一、修订《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背景
原《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西府发[2018]11号)于2018年2月22日颁布实施,执行时间已满5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要求、对象、范围、标准等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按照上级要求,西昌市原保障办法须进行相应修订并重新颁布,以更好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秩序。
二、修订《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目标任务
按照上级政策,参照外地经验,结合西昌实际,对西昌市原保障办法需进行相应修订并重新颁布,从而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制,更好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秩序,维护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三、修订过程
市房地产事务中心按照上级政策,参照外地经验,结合西昌实际,草拟了《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初稿)》,于2023年11月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2023年12月征求了住建、统计、不动产、各街道办、社区、镇政府等部门和居民意见、2024年4月28日召集住建、财政、司法和审计部门进行了研究讨论,对保障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送审稿)》,2024年7月3日进行了西昌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法律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住建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五、修订的主要内容
1、第二章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是指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2、第三章 第十一条 “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均修订为“与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第三章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妹等。”修订为:“申请家庭成员主要包括:夫妻;夫妻及未满18周岁未成年子女。”
4、第三章 第十七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工作地点在城市规划区内并且缴纳本市社会保险费的可选择享受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之一,工作地点在城市规划区外或缴纳非本市社会保险的只能享受租赁补贴保障方式进行保障”,予以删除。
5、第三章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社保限制:市人民政府引进的高端(高层次)人才;在西昌市工作的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予以删除。
6、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第三项“保障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或承租或购买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的”修改为“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或承租或者购买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的”。
7、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昌市房地产事务中心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由西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六、新《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有效期
修订后的《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有效期为5年,施行日期以政府发文为准。
西昌市房地产事务中心
2024年8月15日
内容来源丨西昌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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