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凉住建发〔2024〕138号)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凉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凉山州教育和体育局
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自然资源局
凉山州水利局
凉山州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凉山州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凉山监管分局
2024年10月1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消化存量、优化增量、提振市场信心,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住房商贷政策
第一条 调整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第二条 放宽房屋套数认定条件,推行只核查购房人在拟购住房所在各县(市)范围内住房情况,无住房的认定为首套房。在拟购住房各县(市)范围内有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住房套数相应核减。居民将拟购住房各县(市)范围内自有存量住房盘活用作租赁住房,且取得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已出租的住房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金融机构按照上述认定的住房套数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二、优化公积金使用政策
第三条 实施阶段性的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支持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存在其他不允许提取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及其配偶的双方父母或子女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积极推进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支持范围。公积金管理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使用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支持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现房,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资质有效期内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前提下,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按商品房期房(预售商品房)程序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对参与住房“以旧换新”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在现有标准可上调10%。
三、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按照“以需定建”原则,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重点保障住房困难人员,鼓励各县(市)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将县城规划区内的易地搬迁安置点住房困难群众纳入保障性配售房保障范围。
第五条 鼓励使用专项债券来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各县(市)的保障性住房;继续用好保障型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支持各县(市)更多通过消化存量房的方式来筹集保障型住房的房源。
第六条 鼓励各县(市)利用闲置存量住宅用地、闲置住房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依法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
第七条 各县(市)在供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结合配售价格等条件,合理确定土地划拨价格,进一步做优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提升保障对象居住体验。支持金融机构为纳入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提供配套融资,针对配售配租需求开发相应信贷产品。
四、加强土地供应管理
第八条 落实土地出让与存量商品住房去化周期挂钩机制,合理控制新增住宅用地供应。加强商品住宅用地供应管理,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应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同时下大力气盘活存量,直至商品住宅去化周期降至36个月以下;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36个月之间的县(市),要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根据本年度内盘活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包括竣工和收回)动态确定其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
第九条 允许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对闲置未开发土地相对较多的县(市),支持地方政府使用专项债券,回收符合条件的闲置存量土地,确有需要的地区也可以用于新增土地的储备项目。
第十条 科学规划增量优质住宅用地布局,加大低密度、低容积率的高品质住宅用地供应,各县(市)要结合商品房去化情况,合理控制商业用地、商住用地供应规模和节奏。停止执行容积率不得低于1.0的供地标准。
五、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
第十一条 积极支持各县(市)选定1-2家地方国有企业(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符合贷款银行授信要求)作为收购主体,按照“以需定购”“职住平衡”原则,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配租保障性住房,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和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鼓励各县(市)统筹用好各类资金,收购符合相关规定的存量商品房用于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用房。
六、加快推进“好房子”建设
第十二条 各县(市)在出让土地时要充分考虑并有效避让地震断裂带,从源头上控制进场系数,在满足抗震设计审查规范要求前提下,合理优化进场系数,为好房子建设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
第十三条 按照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要求,优化规划用地指标,推广底层架空、增加住宅层高,鼓励住宅套内设置入户花园、生活阳台、多功能阳台等半开敞空间,提高得房率,提升居住品质。同步配置学校、道路、医院、公园、养老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住房环境品质。每套住宅阳台以及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占该套住宅套型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提高到不大于25%。鼓励房地产项目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充分利用高层住宅架空空间等建筑公共开敞空间设置全民健身活动场地,改善人居环境。制定《凉山州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探索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环卫设施(含公厕)等为本项目住宅服务的公共用房、符合相关规定的高层住宅公共架空空间可纳入地上不计入容积率计算范围的规划管理方式。支持各县(市)开展现房销售,鼓励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现房销售项目在系统内争取最优支持政策,提高现房销售项目开发贷额度、延长开发贷期限、降低开发贷利率。
七、鼓励开展购房奖补活动
第十四条 鼓励各县(市)结合实际情况,对进城务工人员、二孩三孩家庭、各类优抚对象等群体在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出台针对性奖补政策。鼓励开发企业对进城务工人员、二孩三孩家庭、引进人才、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医生、教师、乡镇工作人员、农村户籍人员等特殊群体,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团购商品住房给予购房优惠。
八、鼓励开展“以旧换新”
第十五条 鼓励各县(市)通过搭建房企、经纪机构、购房人联动平台,企业收购,发放置换补贴等方式,开展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活动,鼓励开发企业给予换新房购房者价格优惠、装修补贴、家电补贴等,鼓励中介机构给予减或免卖旧房中介服务费优惠,促进居民旧房置换新房。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支持各县(市)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居民自主、市场化运作等方式,推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拆旧房换新房,提高新旧转化率。
九、大力推广房票安置方式
第十六条 在防范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鼓励各县(市)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地质灾害搬迁、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等安置过程中不再新建安置房,将房屋补偿权益货币化后,以“房票”形式发放给被安置群众,用于自主购房实现安置,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个人住房贷款等金融产品积极满足房票安置群众的合理融资需求。州级财政对各县(市)落实“房票”安置促进商品房去库存效果好的(即推动商品房去化周期降至18个月以内的或“房票”安置方式推动新建商品房去库存达到一定面积的)和实际兑现的购房奖励、“以小换大”新增银行贷款贴息资金,视财力情况给予一定的奖补。
十、有序推动非住宅土地去库存
第十七条 允许各县(市)将已缴清全部土地价款、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存量商业用地或商住用地合理调整商业用地与住宅用地比例,并调整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支持公寓类房屋居住需求,鼓励各县(市)对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类房屋执行居民用户供热、供水、供电、供气收费标准,探索允许落户及就近入学,结合银发经济发展需求因地制宜开发小户型、精装修、独立产权的养老旅居住房产品。支持房屋商改住,鼓励各县(市)对手续完善、产权明晰、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用房,支持产权人按程序进行商改住,促进非住宅类用房去库存。
十一、保障进城购房农村户口居民权益
第十八条 鼓励各县(市)研究细化域内农村户口居民进城购房子女入学相关规定,根据本人意愿,在不办理户口迁移的情况下,其子女可以按照监护人购买的商品房就近入学。
十二、优化商业车位配比推动去库存
第十九条 鼓励各县(市)放宽业主购买车位数量限制,结合居住需求,制定或修改完善住宅小区车位配套标准,对已供应的商品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并委托编制相关论证报告,经充分论证、集体决策,可按程序进行规划条件变更,优化车位配建比例。
第二十条 推动各县(市)积极开展车位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保障购买者合法权益,科学划定城市内道路两旁公共停车位数量,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优化调整公共停车位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鼓励探索推行全天候收费并制定不同地段时段收费标准,加强机动车违规停放查处力度,不断规范城市内停车秩序。
十三、提升交易便利度
第二十一条 大力推广交地即交证、竣工即交证、交房即交证,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二手房“带押过户”,强化住房交易资金监管。加强对交易房源管理,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经营,合理收取经纪服务费用。鼓励各县(市)采取政府引导、房企参与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房交会、州外推介会。
十四、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第二十二条 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鼓励各县(市)通过适当下调土地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放宽分期开发和价款缴纳时间,优化调整开竣工时间,允许分期分宗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等方式,支持房企开发建设。鼓励各县(市)在土地竞买保证金不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的前提下,适当下调土地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2024年3月31日前供应,目前尚未开工建设以及已开工建设未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对于部分建筑已完工且相应建筑比例的土地出让价款已缴清的,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州、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根据建筑面积占比对相应的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对无法按期缴纳土地价款的,经州、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分期缴纳土地价款的时间和比例,但最迟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各县(市)应结合实际制定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管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各县(市)进一步优化预售资金提取节点和流程,科学设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对信用良好房企可合理下调监管额度。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建设资金、预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控,严防信贷资金被挪用,保障资金安全。支持省内优质房企兼并收购困难房企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并购贷款支持。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5日起执行,原《凉山州进一步优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凉住建发〔2024〕102号)文件内容在有效期继续执行。之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若国家、省有政策规定的,从其政策规定。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相应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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