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市预征告〔2024〕15号
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西府规〔2023〕2号)规定,决定预征收佑君镇、阿七镇、樟木箐镇、巴汝镇、开元乡、马鞍山乡部分集体土地。现发布土地预征收公告。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权属、用途
土地征收范围:最终范围以征地红线结果为准。
面积:预征收集体土地面积9.1125亩。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佑君镇磨盘村3组,铁匠村3组,大坪村3组;阿七镇水塘村1组,马桑村2组,白塔村2组;樟木箐镇响水村3组,阿嘎倮古村5组;巴汝镇甲乌村13组、14组,白马村9组、10组、12组,马鹿村1组;开元乡开元村6组、7组,瓦额村4组;马鞍山乡天星村1组,沙土村5组。
用途: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预征收土地为公用设施用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项目涉及的乡(镇)、街道办组织开展集体土地现状调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项目启动入户调查期限内,配合所在乡(镇)、街道办申报实物补偿登记或住房安置登记,并保证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实物调查和住房安置登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对调查结果签字或拒不提供房产、身份信息资料的,其补偿安置以工作人员调查登记及农村集体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准。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预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办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公示张贴,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中公开,公示公开日期自2024年10月16日始,至2024年10月29日止。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
西市预征补告〔2024〕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西府规〔2023〕2号)和《西昌市人民政府土地预征收公告》(西市预征告〔2024〕15号)内容,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佑君镇、阿七镇、樟木箐镇、巴汝镇、开元乡、马鞍山乡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本方案”)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预征收9.1125亩集体土地,涉及佑君镇磨盘村3组,铁匠村3组,大坪村3组;阿七镇水塘村1组,马桑村2组,白塔村2组;樟木箐镇响水村3组,阿嘎倮古村5组;巴汝镇甲乌村13组、14组,白马村9组、10组、12组,马鹿村1组;开元乡开元村6组、7组,瓦额村4组;马鞍山乡天星村1组,沙土村5组。最终范围以征地红线结果为准。
二、公告时间
本公告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自2024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
三、补偿登记工作安排
补偿登记工作依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西府规〔2023〕2号)及《西昌市人民政府土地预征收公告》(西市预征告〔2024〕15号)相关内容执行。
四、异议反馈渠道
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要求听证,且应在本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西昌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本方案。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确定后,由项目涉及的乡(镇)、街道办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代市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二)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佑君镇、阿七镇、樟木箐镇、巴汝镇、开元乡、马鞍山乡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日
附件
佑君镇、阿七镇、樟木箐镇、巴汝镇、开元乡、马鞍山乡部分集体土地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西府规〔2023〕2号)及《西昌市人民政府土地预征收公告》(西市预征告〔2024〕15号)内容拟定。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预征收9.1125亩集体土地,涉及佑君镇磨盘村3组,铁匠村3组,大坪村3组;阿七镇水塘村1组,马桑村2组,白塔村2组;樟木箐镇响水村3组,阿嘎倮古村5组;巴汝镇甲乌村13组、14组,白马村9组、10组、12组,马鹿村1组;开元乡开元村6组、7组,瓦额村4组;马鞍山乡天星村1组,沙土村5组。最终范围以征地红线结果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预征收土地为公用设施用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一)本项目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西府规〔2023〕2号)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区域相关文件执行。
(二)本项目拆迁住房安置方式包括实物安置、货币化安置2种方式。由拆迁住房安置人口(户)自主选择。
实物安置是指由政府或集体、村民修建住房的安置方式。项目涉及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的住房实物安置形式及标准,按片区办下发的通知执行。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本项目村民统建住房安置标准为50m2/人,安置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货币化安置是指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对应拆迁片区住房安置的货币补偿金,自行解决住房的安置方式。对农村拆迁区确需实行住房货币化安置政策的,应办理户籍“农转非”手续,纳入城镇人口管理。
(三)本项目拆迁农房的住房安置资格审定时点,以拆迁项目启动入户调查时点为准。
(四)过渡费按《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物安置的过渡办法>的通知》(西府规〔2023〕3号)执行。
(五)本项目货币化安置补偿基准价及申请时点以项目办公室确定的为准。
四、征地补偿标准
本项目的征地补偿费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23〕16号)、《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更正通知》(西府发〔2023〕21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执行。
五、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及《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西府发〔2021〕24号)等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来源: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