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将实行新规!事关数十万人!包括住房保障、子女义务教育...

楼市   2024-09-25 15:43   浙江  


我是新海宁人,

怎么申请流动人口积分呢?

家里孩子想在海宁上学,

流动人口积分怎么用呢?

积分事关新市民子女义务教育

住房保障、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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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海宁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办法》

来了

进一步明确了省级共性指标

和县级个性指标的主要内容

确定了具体的积分申请程序

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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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积分目的

为切实保障新市民合法权益,激发新市民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可控有序地分配公共资源,使更多新市民得到有限的基本公共资源服务,提升其归属感和幸福感。


二、适用对象

在海宁市内居住、工作,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市民,适用本办法。新市民积分管理,是以《浙江省居住证》为载体,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居住、工作在本市范围内的新市民,将其个人情况、实际贡献等转化为相应分值,积分达到一定要求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本市提供的相应公共服务待遇。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与积分应用坚持自愿申请、属地申办、动态调整、分项操作、公开公正、有序可控、统筹兼顾的原则。


三、积分指标体系

(一)积分指标及分值。积分指标由省级共性指标和海宁市级个性指标组成,总分300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海宁市级个性指标最高分值200分。

1.省级共性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社保缴纳、居住时间5项,共性指标得分跨区互认、全省通用。

2.海宁市级个性指标。突出遵纪守法、创业创新、社会贡献等价值导向,由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加分指标包括房产情况、公积金缴纳、科技创新、投资纳税、奖项荣誉、社会公益、属地赋分等情况指标减分指标包括偷税欠税、个人信用、违法犯罪等情况指标

(二)积分规则。新市民总积分等于省级共性指标积分加上海宁市级个性指标积分(减去累计扣减积分),最低为零分。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或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后,积分重新计算后生效。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省级共性指标高低进行排名;若排名依然并列的,根据申请人海宁市级个性指标房产情况、公积金缴纳、科技创新、投资纳税、奖项荣誉、见义勇为、自主申报、慈善救助、无偿献血、提供线索、先锋引领、基层治理、志愿服务、属地赋分高低进行排名。


四、积分管理服务

(一)积分申请。新市民可通过“浙里办”的“浙里新市民”海宁专区提出积分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也可持《浙江省居住证》及相关佐证材料到居住地辖区新市民积分受理服务窗口咨询办理。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员等,可以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积分获得。省级共性指标积分和海宁市级个性指标积分,部门数据已对接的指标直接自动赋分,数据尚未对接的指标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镇街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单位)、镇街在受理积分申请后,及时进行动态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赋分。情况特殊的,审核时间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三)积分查询及调整。新市民可以通过“浙里新市民”海宁专区或居住地辖区新市民积分受理服务窗口查询积分分值,对积分有异议或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可提出申请并补充个人材料。

(四)积分公示。相关职能部门(单位)、镇街完成审核后,积分应用部门(单位)应用积分为申请人提供公共服务等权益前,需将应用场景申请积分的结果进行公示。

(五)积分复核。申请人对公示积分有异议的,应当在积分公示期间通过“浙里新市民”海宁专区或向负责审核评分的职能部门、向居住地辖区新市民积分受理服务窗口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完整的佐证材料;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收到复核申请的部门、窗口,应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镇街等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复核情况向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报备。

(六)积分应用。积分应用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平、有序、梯次提供公共服务的机制,根据本辖区或本条线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将新市民子女义务教育、住房保障、技能培训、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逐步纳入积分管理服务内容,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向市发改局报备。

新市民可凭居住证及积分,在本市具体积分运用场景的受办开放期限内,通过“浙里新市民”海宁专区指定入口自主申请积分运用,逾期视作自动放弃。具体积分应用场景的受办开放期限,由市发改局会同积分应用部门(单位)、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等,根据具体积分应用事项确定并公布。

积分累计达到申请特定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规定指标数额内的新市民,在规定时间内应当办好相关手续,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五、部门职责

(一)市发改局负责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对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办法进行动态调整,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统筹推进本市新市民积分协调督促、管理服务,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工作;推进“浙里新市民”应用场景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建设、运行和维护“浙里新市民”积分平台。

(二)各镇(街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部门为新市民积分管理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受理、初审和办理工作。

(三)市公共资源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负责义务教育、住房保障、技能培训、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领域制定出台积分管理服务相关待遇政策,组织实施积分应用工作,并负责执行过程中相关政策的解释。

(四)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本办法赋分规则做好相关积分指标信息审核赋分。

1.市发改局负责申请人个人信用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2.市教育局负责申请人文化程度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3.市科技局负责申请人科技项目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4.市公安局负责申请人年龄、居住时间、见义勇为、自主申报、提供线索、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的审核评分,其中提供线索、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行政执法、司法部门,由所涉部门负责核查;

5.市民政局负责申请人在本市向具有公开募捐资质的慈善组织捐款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6.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等情况进行核查,其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涉及其他部门行业颁发的,由相关的行业部门负责核查并反馈市人力社保局;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申请人房产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8.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申请人无偿献血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9.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申请人发明专利、投资及相关扣分项目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10.市红十字会负责申请人在本市开展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或遗体(组织)捐献登记、捐献和应急救护培训取证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11.市公积金分中心负责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12.市税务局负责申请人纳税、偷税欠税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13.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申请人相关积分材料的审核评分。

(五)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新市民申请积分的组织、宣传、协调、管理等工作,制定落实本镇(街道)积分场景应用相关政策。同时,设立新市民积分受理服务窗口,接受积分政策咨询,并负责对申请人奖项荣誉、先锋引领、基层治理、志愿服务、属地赋分等情况的审核评分。

(六)市财政局应为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等工作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和经费保障。


六、责任追究

(一)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申请资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违规失信行为作为不良信用记入主体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据此获得的积分清零,一并取消因积分取得的相应权益。

(二)负责积分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受理窗口(审核赋分)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监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海宁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2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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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办法》

解读来了


主要内容

《海宁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办法》在2021年4月出台的《海宁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21] 33号)基础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省级共性指标和县级个性指标的主要内容,确定了具体的积分申请程序,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积分目的
为切实保障新市民合法权益,激发新市民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可控有序地分配公共资源,使更多新市民得到有限的基本公共资源服务。
适用对象
是指在海宁市内居住、工作,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市民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新市民个人情况、实际贡献等转化为相应分值,积分达到一定要求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本市提供的相应公共服务待遇
积分指标体系
包括积分指标及分值、积分规则等内容。新市民总积分等于省级共性指标积分加上海宁市级个性指标积分(减去累计扣减积分),最低为零分。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省级共性指标高低进行排名;若排名依然并列的,根据申请人海宁市级个性指标高低进行排名。
积分管理服务
包括积分申请、积分获得、积分查询及调整、积分公示、积分复核、积分应用等内容。新市民可通过“浙里办”的“浙里新市民”海宁专区提出积分申请,也可到居住地辖区新市民积分受理窗口咨询办理
部门职责
主要是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在新市民积分审核和积分服务上的具体分工。
责任追究
包括对申请人、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计分标准

积分指标由省级共性指标和海宁市级个性指标组成,总分300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海宁市级个性指标最高分值200分。
省级共性指标
包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社保缴纳、居住时间5项,共性指标得分跨区互认、全省通用。
海宁市级个性指标
突出遵纪守法、创业创新、社会贡献等价值导向,由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加分指标包括房产情况、公积金缴纳、科技创新、投资纳税、奖项荣誉、社会公益、属地赋分等情况指标,减分指标包括偷税欠税、个人信用、违法犯罪等情况指标。

新旧政策对比

(一)积分原则上等比例缩减
新办法,总分300分;原办法,总分1500分。除5个省级共性指标按照省里文件设置分值外,其余指标原则上按照等比例缩减。
(二)删除部分不适宜指标
如在基层治理中删除“'微嘉园'在本市村(社区)实名注册,年度积分每满300分计1分”;在生育状况中删除“符合政策生育得50分”;删除“一票否决指标”等指标。
(三)新增部分指标
如在慈善救助中新增“在本市参加救护员和心肺复苏培训并取得证书。具有自救、互救常识计10分,单证计5分”;在个人信用中新增“申请人5年内因行政处罚或失信行为被列入嘉兴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每次扣2分”等指标。
(四) 完善相关表述
如“通过验收的海宁市科技计划项的项目负责人修改为“通过验收的海宁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成功捐献人体器官或遗体(组织)计50分”修改为“在本市有人体器官或遗体(组织)捐献登记计5分,配偶或直系亲属成功捐献的计10分“等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海宁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海政办发 [2021] 33号) 同时废止。

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海宁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
解读人:杨平、沈佳逾
联系方式:0573-87287390;0573-87288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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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潮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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