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北京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持续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认真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强化“四大检察”综合履职,涉未成年人案件质效不断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犯罪预防和治理成效持续增强,形成了一批未成年人检察典型案例。在世界儿童日到来之际,京检在线发布4个北京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典型案例(2023),包括严惩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强化网络空间治理、行政公益诉讼规范监管网红玩具、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强化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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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严惩隔空猥亵犯罪、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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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等人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综合施策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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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治互联网平台销售危险玩具行政公益诉讼案——公益诉讼守护玩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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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治理校园周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数据赋能助力校园周边环境治理
案例1:舒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严惩隔空猥亵犯罪、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关键词
隔空猥亵 数字赋能 异地协作 网络保护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2年8月,舒某诱骗、胁迫多名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平台发送裸露隐私部位等私密照片、视频供其观看,并在互联网上发布或向他人传播。
某区检察院于2023年8月4日以舒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于2023年12月12日追加起诉多起猥亵儿童犯罪及强制猥亵罪,并建议对舒某以猥亵儿童罪顶格量刑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强制猥亵罪量刑有期徒刑一年。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判决舒某犯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警检联动、数字赋能、异地协作,全面查清犯罪事实。
该案系网络平台报案案发。公安机关以舒某隔空猥亵1名女童立案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在案证据显示,舒某在网络平台冒充10岁女童结识“同龄”网友,通过交换个人信息、发送隐私照片视频、裸聊三步骤进行“闺蜜考验”,实施隔空猥亵;舒某手机内存有大量未成年人隐私照片、视频;但本案无被害人报案记录。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协同公安机关采用技术手段查找被害人,通过未检异地协作机制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开展释法说理,赴9省14个市16个区县调查取证,最终确认20名未成年被害人。
(二)细致审查电子数据,综合认定情节恶劣,依法严惩隔空猥亵犯罪。
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在案证据,细致梳理舒某侵害未成年人的数量、年龄以及实施猥亵的时间、次数、手段、后果等,综合认定其手段恶劣。对于舒某传播被害人隐私照片、视频的行为,虽认定尚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评价,最终实现对舒某猥亵儿童顶格量刑。
(三)综合履职、检企联动,打击与保护、治罪与治理并重。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注重综合履职,同步开展有针对性的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与救助:对心理创伤严重的被害人及家长委托开展心理疏导,为经济困难的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和小额爱心救助,委托技术人员对舒某储存和发布的照片、视频阻断处理。赴网络平台企业调研座谈,建立强制报告义务履行及线索移送机制,帮助企业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风控大数据模型。构建“隔空猥亵”治罪与治理法律监督模型,监督立案隔空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9件。
(四)强化普法宣传,检校家社共育,画好网络保护同心圆。
检察机关依托检教共建机制,与教委、团委合作开发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精品课程;依托社会支持体系,对涉案未成年人家长开展督促监护、家庭教育指导;依托舒某案开展防范隔空猥亵专题普法,全网点击率达1亿+,助力提高防范“隔空猥亵”意识,守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
典型意义
网络隔空猥亵作为近年来高发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虽没有直接接触未成年人身体,但对未成年人的身心伤害不容忽视。检察机关通过数字赋能引导侦查,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定罪量刑情节,提出顶格处罚的量刑建议;积极推进综合治理,推动平台落实网络保护主体责任;办案、预防、宣传并重,对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使公众提高防范意识,传达了司法机关对于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态度。
案例2:何某某等人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综合施策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网络犯罪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至11月,何某某与张某某通过互联网招揽顾客并利用网络云盘贩卖、传播涉未成年人的淫秽物品。何某某先后招募六人(其中四人系未成年人)从事与买家沟通、传输视频、记账等工作。2020年6月至11月间,何某某、张某某等人通过网盘向外发送涉未成年人淫秽视频数约1300余万个,获利人民币29万余元。另,何某某还实施了猥亵儿童、介绍卖淫的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认为何某某、张某某等人贩卖、传播的淫秽视频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数量众多,严重损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于2021年12月28日对何某某、张某某等四人以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猥亵儿童罪、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对何某某、张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四名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定罪量刑意见,分别判处何某某、张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16年至3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经法院调解,何某某、张某某支付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20万元,并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淫秽物品,注销侵权使用的网络平台账号,在国家级媒体上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审慎探索未成年人保护新领域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何某某等人通过网络云盘传输大量涉未成年人淫秽视频的行为,可能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开展“刑事+公益诉讼”双审查,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刑事证据的同时,调取证明被告人侵犯公共利益的关联证据。同时经自行调查、检索案例并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认定何某某等人贩卖、传播淫秽视频,直接侵犯了视频中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隐私和身心健康等权益。何某某等人不定期收买淫秽视频用以贩卖、专门从事儿童色情活动、助推儿童色情“黑产业”发展的行为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符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标准,检察机关对何某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多措并举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经综合评估,检察机关认为四名涉罪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为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险性和再犯风险较低,通过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工、专家、涉案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公安机关各方意见,对四名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根据社会调查评估情况,针对四名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力等问题,向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提出个性化的建议。经过定期跟踪回访,监护人均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四名未成年人均已回归学校继续学习。
(三)制发检察建议强化社会治理。
检察机关同步启动检察建议调查程序,发现案件中被利用的网络云盘公司在网盘内容技术监管和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建设上存在短板,第三方监管系统未能起到阻断传输违法信息的途径,未同步配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该公司积极开展全面整改,与公安机关和网监部门建立常态化有害信息报送机制,加大账户和信息监管技术投入,采取系统与人工相结合的有害信息双筛查机制,共删除违法违规有害文件50余万条,处置用户账号违规信息60余万条,处置违法违规有害信息110余万条。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案件中,坚持开展“一案多查”,以综合履职精准施策,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多措并举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发现可能涉及侵害不特定多数未成人合法权益的,审慎探索未成年人保护新领域公益诉讼。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企业充分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共同密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安全网。
案例3:督促整治互联网平台销售危险玩具行政公益诉讼案——公益诉讼守护玩具安全
关键词
网红玩具 危险玩具 玩具安全 检察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开展互联网公益诉讼线索排查中发现,某互联网平台部分经营者面向未成年人违规销售臭气蛋类危险玩具,该类玩具在挤压爆炸后会释放有毒危险化学品硫化氢气体,且玩具外包装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侵害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检察机关于2023年12月5日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相关行政机关积极整改,督促平台巡检下架221件商品,并和检察机关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核实线索,积极排查主动履职。
检察机关以关键词检索方式,在某互联网平台搜索销售量较大的5家商家,购买臭气蛋类玩具132包。经检视外包装发现,商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无认证标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规定。
(二)技术协助,委托专业机构检测气体成分。
检察机关办案发现,玩具爆炸后释放难闻臭味,使用酸碱试纸检测,玩具内液体PH值为1,属于强酸。经委托某专业检测公司检测,选取每10包臭气蛋作为一个样品组持续30s进入气相色谱六通阀,检测出97.55mg/L硫化氢。硫化氢属酸性有毒气体,极易燃,遇热可能爆炸,吸入可能致命,职业接触限值为10mg/m3,被列入重点监管的危化品名录。向未成年人销售臭气蛋类玩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强制性标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由点及面,委托第三方公司全面调查。
鉴于该互联网平台上存在大量销售玩具的商家,为确保调查取证的专业性和全面性,提升办案效率和效果,检察机关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数据筛查和证据固定,查明该平台上存在商家面向未成年人违规销售臭气蛋类危险玩具问题线索76条,并将该类线索移送至相关商家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四)磋商建议,与行政机关建立长效机制。
确认违法行为和公益受损事实后,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开展磋商并送达检察建议。行政机关积极整改,督促平台巡检下架221件商品,发布商品标签治理规则,丰富问题商品识别措施,向商家宣传依法经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座谈沟通,建立线索通报长效机制,检察机关一旦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违法违规商品线索,可随时通报行政机关督促平台整改。
典型意义
互联网平台部分商家利用“网红玩具”“酷炫奇”的特点吸引未成年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售卖三无产品、危险玩具,严重危害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靠技术协助、专业支持、大数据赋能,提升公益诉讼调查取证的全面性和专业性。探索“个案办理—类案监督—机制建设”路径,与行政机关协同履职,通过线索移送强化综合治理,合力守护未成年人网购玩具安全。
案例4:督促治理校园周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数据赋能校园周边环境治理
关键词
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行政公益诉讼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基本案情
某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某烟酒专卖店与某小学距离不足50米,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中小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酒销售网点的规定。该院通过建用“校园内外综合治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综合研判发现部分学校周边存在违规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的情形,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涉及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立案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8件,通过诉前磋商、制发检察建议,促推有关部门积极履职,有效整改。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建用大数据模型发现监督线索。
为有效解决传统人工筛查监督治理方式效率有限、数据遗漏、监督滞后等问题,检察机关建用“校园内外综合治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整合融通地图类、企业查询类公共数据,以市域范围内中小学、幼儿园为中心,创新迭代商用地图API算法,以法定距离为半径进行“雷达式搜索”,通过云计算调用人工智能算法,精准确定各场所与目标学校的直线距离或最短步行距离,对校园周边是否存在违规设置场所开展全覆盖筛查监督。同时调取校园地址、资质等信息数据,依托法治副校长履职向教师、学生征集相关线索,实现数据赋能与人工筛查双向联动,发现区域范围内校园周边存在KTV、网吧、游戏厅、酒吧、夜总会、彩票站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以及部分场所、网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禁售标志等违法行为。
(二)精准监督确定多样化整改措施。
检察机关聚焦校园周边违规设置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以及违法经营问题,向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通过积极磋商,充分沟通,共同确定整改措施。将校园周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销售网点违法情形分为违规设置和违法经营两种类型,区分不同情况确定整改标准。对于违规设置情形,如学校成立在先,则督促有关部门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销售网点限期搬离或撤销经营许可;如学校成立在后,则建议有关部门在许可证到期后不再续期并在经营期间加强经营管理。对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或者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标志等违法经营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和限期整改。
(三)多方协作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共同推动将校园周边环境治理问题及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纳入区级提级调度议定事项,会签特许经营场所与教育办学规划协同健康发展机制,畅通联络渠道,建立辖区幼儿园、中小学地址名录,在学校新设、变更、注销时,及时将办学位置数据与相关部门同步共享,同时其他相关部门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特许经营场所定期摸排调查,实现动态监管,建立台账信息互通。机制建成后,校园周边环境治理成效显著。
典型意义
加强校园周边平安建设,是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立足职能主动履职,以数治思维精准捕捉监督难点,积极建用校园内外综合治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助力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质效,建立“个案办理—类案监督—源头治理”机制,主动与教育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加强沟通配合,变事后监督为事前预防,形成检察机关推动、行政机关参与、社会协作的未成年人权益协同保护格局。
(供稿:市院第九检察部[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市检三分院、西城区检察院、海淀区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总第36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