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5和20.83,还傻傻分不清?

职场   2024-11-15 16:31   广东  
来源丨HR新逻辑 原创首发
作者丨HRLogic编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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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这里是HR新逻辑-HRLogic!

相信有不少HR都遇到过这样的疑问:
 
员工请事假扣款,是按20.83天算还是21.75天算?

每周工作时间是用40小时,还是44小时计算?

看似差别不大的数据,一不小心就容易用错,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今天小逻辑一次性给大家解释清楚几个HR容易混淆的数字和概念。


月计薪天数是21.75天
还是20.83天?


21.75和20.83分别是月计薪日和月制度工作日,是两个非常相近、因而容易被混淆的概念。

也有HR因为分不清这两个数字,用错了计薪数据,导致员工仲裁公司,公司损失严重。

华某于2011年入职某司,在2017年10月请事假3天,2018年2月请事假8天、4月请事假6天、5月请事假11.5天、6月请事假15.5天、7月请事假8天。

公司都按照底薪3000元÷20.83天÷8小时,扣除了华某事假期间的工资。

为此,华某在2018年8月时,以公司无故克扣工资提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而后离岗。

公司不认可华某的离职理由,并多次向华某发出《旷工辞退通知书》。

华某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40000元、经一审、二审裁决: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3271元。

裁决依据是:扣事假工资应以21.75天折算,以20.83天折算多扣除了请事假的工资,员工诉求应当支持。

类似的案例不在少数,很多HR对20.83天和21.75天经常分不清。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为11天,一年双休日共104天,即月制工作日=(365天-11天-104天)÷12个月=20.83天

但本月国务院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了修订,2025年开始增加了5月2日和除夕两天假期,即法定节假日从原来的11天变成了13天,双休104天;

即2025年开始,月制工作日=(365天-13天-104天)÷12个月=20.67天

法定节假日是带薪休假的,因此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

但无论月制工作日是20.83天还是20.67天,在标准工时下,算工资都是用21.75天计算。

举个小例子:A月薪8000,上个月请了3个工作日的事假,应该发多少工资?

我们可以直接扣除其请事假的工资,即A的工资=8000-(8000÷21.75x3)=6896.6元。

也可以通过该员工的出勤天数来计算,即A的工资=(8000÷21.75)x(21.75-3)=6896.6元

无论是用倒扣法,还是按照出勤天数来计算,都是用21.75天来算。


每周工作时间是40小时
还是44小时?


除了21.75天和20.83容易出错,每周工作时间是40小时,还是44小时?HR也常常会混淆。

关于40小时和44小时的认定,让许多HR都头大,通常是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

44小时的由来: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40小时的由来: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看到这里,是不是更加懵了?每周工作时间究竟是40小时,还是44小时?

请看小逻辑给大家举的例子:

沈某于2015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公司规定员工工作时间为: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为8:30-18:00;周六上班时间是8:30-17:00;每天中午午休12:00-14:00。

在该公司工作时间规定下,沈某一周至少需要工作44小时。

2016年11月沈某提出了离职,但因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沈某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4914元。

后经一审、二审、高院裁定:公司应支付沈某加班工资4914元。

裁决依据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每周不超过44小时,但在实务中,还是采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所以,HR一定要记住:现在适用的每周标准工时是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

标准工时下,员工的工作时长如下:

  • 以周计算: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
  • 以月计算:20.83天 x 8小时=166.6小时,即167小时

举个例子:标准工时下,员工B月薪5000,工作日偶有加班,9月总的工作时间为175小时,那该员工9月加班费有多少?

小时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8小时)=5000÷(21.75×8)=28.74元/时

加班工资=28.74元 x(175-167)x 150%=345元。

注:工作日加班费标准是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HR容易混淆的概念


除了以上几个容易混淆的公式,还有许多概念也容易让人混淆。

例如补偿金和赔偿金、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这些名词仅有一字之差,但实际又千差万别。

1、补偿金和赔偿金

①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满一年即获得1个月的赔偿,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0.5个月计算。

②赔偿金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后需依法赔付给劳动者的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N、N+1、2N

N是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员工工作每满1年则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N也可以代指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员工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

N+1是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有的用人单位会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辞退,而后只需要支付补偿金,但大部分用人单位都会选择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

2N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在违约责任、侵权行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赔偿2倍赔偿金。

写在最后


HR作为人力资源的法务工作者,要将法律法规熟稔于心,在此基础上灵活开展各项员工关系工作!

不仅要分清21.75天和20.83天的适用情况,也要牢记标准工作时每周是40小时,更要知道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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