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包说法 | 第六期: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材料?

文摘   2024-12-12 17:20   四川  


CGCPC

为深入推进公司合规管理,增强员工风险防范能力,总承包公司开设“小包说法”专栏,以案例形式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对的法律风险进行说明。小包说法第六期,我们关注的问题是“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材料?”



小案例

西瓜公司在水果医院项目上,向香梨公司采购了一批水管阀门材料,合同约定:签收三天内如有质量问题,采购方应当及时通知供货方更换,否则视为该批货物质量合格。西瓜公司负责人马胡在收到阀门后第二天,发现该批货物存在质量缺陷,便通过微信向香梨公司的现场代表发送了更换货物通知书,还一并发送了“收一下文件”的消息。香梨公司现场代表在收到信息后,便回复“收到”。但香梨公司收到通知书后,未按约更换问题阀门。西瓜公司为保障工期,另行采购阀门完成了安装。

后来,西瓜公司与香梨公司因该批货物价款支付产生纠纷,香梨公司坚称该批货物无任何问题。西瓜公司在准备证据时发现,马胡微信聊天记录中通知书已被系统清理,无法打开。而通知书名称在聊天记录里仅显示为“DOC241122-20241122163550”,名称无法确认。最终在香梨公司提供了签收供货单的情况下,马胡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口头陈述未被法庭认可,西瓜公司败诉,被迫为该批存在质量缺陷的阀门买单。



本案中的微信聊天记录为何不能作为有效凭证?

法律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在证据分类上属于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种类,能否成为定案证据的关键在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能否得到法院认可。西瓜公司败诉的原因是关键证据缺失。信息内容不明确是本案聊天记录无法成为有效证据材料的原因。马胡的主要错误是:微信送达的函件在名称外观上没有体现内容,亦未单独就通知书内容编辑消息发送,导致聊天记录无法进行精准的事实指向。



风险提示

微信作为日常交流的重要媒介,聊天记录在很多时候会成为重要的呈堂证供。大家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树立好证据意识,重点注意以下几点:1.保存原始记录。“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要慎用,可使用“收藏”功能对可能有用的聊天记录保存,确保可提供原始载体。2.发送电子文件时,可将函件关键信息编辑成文字消息一并发送,增强文件与纠纷事项的关联性。3.微信聊天记录要提供完整。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人为删除和部分截取,否则真实性将受到质疑。4.保留微信聊天主体身份信息证明材料。





责编 / 刘乐梅 马凯文

校对 / 贾星 周晓丹 葛梦霞

审核 / 王伟

欢迎转载请注明来源!

素材来源 / 纪检法务审计部

中建西南院工程总承包
传播EPC前沿资讯,搭建沟通桥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