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中的角色,涉嫌哪些罪名?

文摘   2024-07-24 11:23   山东  




一个男人,五重身份,悬疑剧《新生》以主人公“费可”之死开场,由追思会上五位“骗局受害者”的诉说拼图式铺开连环骗局,讲述了一个关乎人性的罗生门故事。以法律的视角看《新生》,剧中人涉嫌哪些罪名?




陈树发让“有权的亲戚”疏通关系

涉嫌什么罪

剧中,矿场老板陈树发意图让女儿与谎称“父亲担任公职”的费可联姻以换取利益。当矿场出事时,陈树发想让亲家公帮帮忙,虽然一切都是一场骗局,但若真按剧本发展,其行为可能涉嫌行贿罪或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解说: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与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分别规定了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陈树发想让费可的“父亲”帮忙疏通关系,费可则抛出“父亲”的前同事,现任志沣集团老总余志沣有门路。这里存在多种可能。


一则当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经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授意,由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收受财物的,应当认定为行贿罪。也就是说如果费可担任公职的“父亲”授意余志沣或者费可收受财物,则陈树发涉嫌行贿罪。


二则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该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应当认定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此时,如果该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实际知情,而行贿人并不知晓该在职国家工作人员知情的,也应当认定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即陈树发向余志沣或者费可行贿时,即使“父亲”不知情,陈树发也是涉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如果陈树发不知道“父亲”知情,陈树发依然涉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三则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该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而行贿人误认为该在职国家工作人员知情的,属于认识错误,应当认定为行贿罪;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该在职国家工作人员知情,而行贿人误认为该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属于认识错误,应当认定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即陈树发向余志沣或者费可行贿,“父亲”不知情,而且陈树发误以为“父亲”知情,则陈树发涉嫌行贿罪。当“父亲”知情,陈树发误认为该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陈树发涉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但无论何种情形,陈树发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陈浩开“老鼠仓”的行为

涉嫌什么违法犯罪

基金管理总经理程浩信赖“金融系男大学生”费可,不惜违反法律,借用费可的账户开“老鼠仓”炒股赚钱,资产管理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开“老鼠仓”,不仅违反证券行政法规,更涉嫌触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解说:剧中,作为点石基金并购组董事总经理的程浩因为自己和亲属账户时刻被监管,利用费可的投资账户在自己决策的基金里买低卖高,疯狂敛财,是典型的“老鼠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是资本市场中严重的背信行为,不仅损害了委托人的财产利益,也破坏了现有及潜在委托人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的信任关系,损害了金融行业的信用根基。


我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明确禁止“老鼠仓”行为。刑法更是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加以规制。陈浩借费可的账号炒股看似绕过了监管,但一旦被发现,不仅要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被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十倍以下的罚款,更要承担刑事责任。“老鼠仓”通常涉及金额巨大,突破从业底线的金融职业者往往最终一无所有。



财务苏倩转移公司资金

构成什么罪


身为上市公司财务的苏倩为了帮助“投资失败破产”的“富家子弟男朋友”费可,挪用公司的一千万资金。那么苏倩犯的究竟是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公款罪呢?


解说: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与第二百七十二条分别规定了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二者较为相似,二者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犯本单位财物的行为。由于两罪的追诉标准与法定刑差距较大,因此需要细致的区分。剧中所展现的信息并不完全,因此存在两种可能。


如果是苏倩只是利用自己作为财务的便利,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将本单位资金挪归自己使用或借给费可临时度过难关,准备用后归还,使得单位对一千万资金暂时失去了控制,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进行了营利或者非法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在苏倩在转移资金后前期有还款,但后期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继续还款的情况下,不能以其客观未归还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然可以认定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然而,如果苏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其公司一千万元的资金,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侵犯了公司对包含资金在内的全部财物的所有权,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即便苏倩在转移资金后前期实施了部分还款行为,但该还款行为仅是为后期继续转移单位资金作掩护,其真实目的仍然是为了将单位资金据为己有,或者因担心事发在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前“主动还款”,无确凿证据证明其确实只是具有挪用目的的情况下,依然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李泽瑞替考为什么被判刑并被禁考


李泽瑞已被保送大学,本有着光明的未来。但他为了报复抛弃自己的家庭,同意代替弟弟参加高考,最终被判刑并被禁考五年,在此种背景下李泽瑞化身“费可”,开启了一场又一场的欺骗。李泽瑞替考被判刑,其依据是什么呢?


解说:对于替考行为,首先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取消考试资格、禁考等处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由此,李泽瑞在高考中替考的行为要承担违反国家教育考试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责任,即在一定时间段内被禁止参加相应考试相应时间。


同时,替考行为是比较严重的考试舞弊行为,还会受到刑法规制。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剧中李泽瑞利用自己和弟弟容貌相近的条件,拿其弟弟的证件进入高考考场,在高考当中替自己的弟弟参加语文、数学、英语、文综等多门考试,无论李泽瑞初衷如何,考试成绩如何,其替考的行为都已构成代替考试罪,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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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刑事婚姻家庭律师熊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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