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个体工商户: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个体工商户的分类管理,支持和培育一批优质个体工商户,以先进典型牵引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全县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质量,决定开展我县首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认定活动,请广大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积极报名。
一、申报对象
我县登记在册且实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分型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进行分型),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同时需满足以下任意两项条件:
(一)连续经营2年(含)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在30万元(含)以上;
(三)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税款;
(四)从业人数不少于3人;
(五)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一)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申报或推荐之日前1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10月30日。
三、申报方式
(一)自主申报。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通过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https://mtyx.gtgsh.com进行申报。(详细操作流程可查看附件)
(二)部门推荐。对有代表性、亟须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相关部门在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
四、申报条件
“知名”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县级及以上荣誉;
(二)在我县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如经营同一行业的门店2家以上的;
(三)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
(四)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
(五)获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一年无查证属实的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
(六)其他经相关部门或者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审核通过的。
“特色”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依托本县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的;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的;
(三)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及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的;
(四)经营示范农家乐或示范民宿的;
(五)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六)其他经相关部门或者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审核通过的。
“优质”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执着坚守、长期诚信经营超过5年的;
(二)拥有县级及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的;
(三)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四)经营者曾获得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入选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五)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的;
(六)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
(七)其他经相关部门或者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审核通过的。
“新兴”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的;
(二)依托互联网从事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经营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守法诚信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的;
(三)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四)其他经相关部门或者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审核通过的。
五、认定流程
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申请材料的审核,公示与异议处理工作。
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我县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六、政策支持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本地区各方面的政策扶持。
七、认定有效期
经认定成为“名特优新”的个体工商户,认定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认定周期为3年。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有效期延长3年。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将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注意事项:
1.请广大个体工商户务必认真阅读申报指南和认定标准,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完整性。
2.“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及认定工作均不收费。
3.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及时与市场监管部门联系。
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镇远市监”已接入申报平台,广大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公众号“办事指南”→“名特优新申报”进入平台进行申报。
联系电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855-5715011
舞阳分局 0855-5717315
青溪分局 0855-5828555
羊场分局 0855-5872315
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