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镇远县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店应消费者要求,将车辆改装加大脚踏板、保险杠、尾箱,将锂电池加装至48伏一副,后消费者驾驶该车辆出现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上述行为违反《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本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门店处以没收车辆、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4日,某公司向消费者销售美的中央空调,在安装时,销售公司委派安装人员主动撕毁内外机条码,电机条码、压缩机条码,致使消费者无法查询产品来源,无法享受美的公司售后维保。经检定该空调原装电路主板已拆解替换,现有主板非全新出厂配置。且商家未能向本局提供上述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本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公司行政处罚。
当事公司于 2024年 1 月 1 日与镇远县某公司签订抖音推广合同,聘请该公司人员抖音拍摄、制作短视频,并签订拍摄协议,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扩大公司知名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之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当事公司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