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远县市监局公布2024年第(三)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4-11-01 17:09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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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以来,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深挖市场违法违规线索,依法查处了一批违反市场秩序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公布2024年第(三)期3起典型案例。




一、镇远县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店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8月,镇远县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店应消费者要求,将车辆改装加大脚踏板、保险杠、尾箱,将锂电池加装至48伏一副后消费者驾驶该车辆出现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上述行为违反《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本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门店处以没收车辆、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镇远县某公司销售美的中央空调向消费者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信息的消费侵权案


 2024年3月4日,某公司向消费者销售美的中央空调,在安装时,销售公司委派安装人员主动撕毁内外机条码,电机条码、压缩机条码,致使消费者无法查询产品来源,无法享受美的公司售后维保。经检定该空调原装电路主板已拆解替换,现有主板非全新出厂配置。且商家未能向本局提供上述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本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公司行政处罚。

三、镇远县某公司在抖音平台上利用学员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发布广告案


当事公司于 2024年 1 月 1 日与镇远县某公司签订抖音推广合同,聘请该公司人员抖音拍摄、制作短视频,并签订拍摄协议,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扩大公司知名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之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当事公司行政处罚。


  编辑:杨军  编审:刘梦兰  审签:张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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