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开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打造“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24〕53号)、《河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实施方案》(豫建城建〔2024〕128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具有合法建设报批手续的地面四层及以上未设置电梯、具备加装条件的既有住宅,且加装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红线范围内的适用本方案。
单一产权住宅、别墅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的既有住宅,不适用本方案。
二、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属地管理、规范安全”的原则,以因地制宜、方便群众、公平合理、团结互助、文明和谐为出发点,有序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三、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统筹协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各县(区)政府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各县(区)住建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落实、协调推进等工作。
发改、财政、资源规划、城管、市场监管、气象、国动(人防)、消防救援、公积金管理、通信管理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工作职责与分工,做好相应环节的政策制定、行业指导、监督管理、政策咨询以及相关业务办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协议公示、意见收集、异议调解等工作。
四、资金筹措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由加装电梯业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所在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后,业主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本人及配偶或其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金额限为电梯加装个人分摊部分);
(三)鼓励金融机构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信贷支持;支持各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企业投资、受益业主付费”等方式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四)积极争取中央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财政补助;
(五)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五、实施步骤
(一)确定申请人。既有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发起人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上述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为申请人。申请人负责组织协调方案制定、协议签订、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安全运行等相关工作,可书面委托1—3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原产权单位、原建设单位、电梯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人代为实施上述工作。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主体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需要占用小区范围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执行。加装电梯由多个单元共用的,征求意见范围为共用电梯的所有单元主体。
(二)签订协议。申请人应当签订同意加装电梯项目协议,协议需明确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估算筹集和分摊方案,以及电梯建成后所有权归属、使用管理者、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后运行维修费用分担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等内容。
推动建立“只要一户居民申请,社区就靠前启动组织意愿征询”机制,促进居民达成一致意见。申请加装电梯的单元业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优先给予支持:一名以上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为失能的人员;两名以上年满七十周岁或一名以上年满八十周岁的老年人;一名以上视力残疾或肢体残疾达到三级以上的残疾人。
(三)制定方案。申请人应当在查阅资料、现场勘察基础上,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加装电梯初步方案需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电气安全、气象防雷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
(四)信息公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在拟加装电梯小区公示栏和拟加装电梯单元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就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和加装电梯项目协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期内收到实名制书面异议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五)施工图审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经公示认可,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绘制施工图,并按照规定进行图纸审查。
(六)联合审查。信息公示结束后,申请人向所在县(区)住建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所在县(区)住建部门应在一个月内组织召集辖区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城管、气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业主代表、有关管线单位等对拟加装电梯项目进行现场勘验和技术评估,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加装电梯涉及绿化道路迁移和电力、通讯、供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改造费用据实结算,统一纳入加装费用,相关单位应明确迁改价格标准,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鼓励相关单位不高于成本价收取费用或者给予免收。
(七)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安全、地下管线保护和文明施工负责。
申请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八)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县(区)住建部门。
(九)使用登记。申请人对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置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
(十)资料归档。工程结束后,申请人应及时将加装电梯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归档,并移交县(区)住建部门建档留存。
六、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应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不应降低原结构的安全性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制造、安装、修理和维护保养。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需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申请人应组织质量验收,达到设计、安全、消防、防雷等技术要求后,电梯安装单位方可进场施工。
加装电梯涉及地下人防工程的,依法报国动(人防)部门审查相关技术资料。
(二)规划设计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应执行《河南省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技术标准》(DBJ41/T207-2018)。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的建筑立面应与原住宅立面整体风格协调统一;加装电梯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及道路,避免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产生不利影响。
七、保障措施
(一)依法进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扰乱、破坏施工。
(二)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三)电梯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及相关监督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县(区)应当设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窗口,公布办事流程图和受理电话。
(五)鼓励加装电梯的使用管理人购买电梯安全保险。
(六)对于阻挠、扰乱、破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对于擅自加装电梯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八)在加装电梯工作中,鼓励推广应用成熟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来源:开封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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