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发布了
关于印发《开封市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开封市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
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稳进向好部署要求,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落实个人住房信贷政策
加快推动优化房贷最低首付比例政策落地见效,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全面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的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存量住房贷款利率(包含首套、二套及以上)降至新发放住房贷款利率附近,加大住房消费支持力度。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商品房的,新建商品房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首付比例均不低于20%,存量商品房首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
三、大力支持多子女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
对二孩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贷款额度上浮20%,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
四、引导取消收取住房按揭贷款保证金
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明确抵押权登记,商业银行应当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明确约定抵押登记变更责任,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保证金。
五、强化增量房地产项目管理
实行信息共享,建立“人、房、地、钱"联动机制,根据住宅用地存量以及待售库存,加强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管理,严控新增住房供应节奏,严格落实新建项目按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审批预售许可工作要求,控增量,优存量,提质量;根据非住宅用地存量以及待售库存,审慎新增商办、公寓等非住宅用地供应。严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创新探索预售资金差异化监管制度。
六、建设好房子提高供应质量
以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加强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严把工程质量,建设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好房子”,提升住房品质。
七、强化拟出让土地信息公开
进一步加大宣传推介力度,通过土地推介会、企业座谈会等渠道,宣传推介地块优势和价值潜力。丰富地块信息公开内容,及时公布地块周边交通、教育、医疗等现状和规划情况,便于开发企业及时准确了解地块信息。土地出让公告时间在按规定不低于20天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适当延长公告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
八、提前交地助力项目开工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受让人在缴纳50%出让价款且承诺在6个月内开工建设的,可将土地交付竟得人进场开展施工前期工作,促进项目尽快达到预售条件。
九、支持企业合作开发
支持企业依法通过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处置闲置存量土地,推动项目建设和风险化解。企业以存量土地出资(入股),或引入投资方共同成立新公司的,经政府批准,可按照自愿、公平、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与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成立的公司依法签订协议,重新约定土地使用权期限,以新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开发建设手续。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十、允许项目合理分期
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在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规划条件前提下,开发经营性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合理分期开发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根据申请分期核发,分期许可时项目相关配套设施应在首期同步审批和实施。
十一、支持预告登记转让
对于项目投资额未达到25%的,可进行预告登记,保障受让人合法权益,在投资额达到法定条件后办理转让手续,支持闲置存量土地转让盘活利用。
十二、优化存量土地建设
对已收回收购的存量闲置住宅用地,鼓励在符合详细规划的前提下优化规划条件、改善基础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高品质“好房子”。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支持综合考虑住宅、非住宅去化周期等因素,在依法收回土地后,依规依程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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