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应急管理局 开封市公安局
开封市交通运输局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 开封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
通 告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除《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外,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严禁占道经营、流动经营烟花爆竹。未经许可变更零售经营场所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或依据《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对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行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严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部门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将房屋、仓库、厂房等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举报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凡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行为并查证属实的,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公安局) 12350(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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