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机构信息确认业务六问六答

文摘   2024-10-12 09:00   海南  


@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机构

目前,海南e登记系统

已上线中介服务专区


依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请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机构及时通过海南e登记系统录入相关中介服务信息,办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确认业务。


以下是我们整理的

6类常见问题的答案

供大家参考


什么是经营主体登记

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


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经营主体登记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
从业人,是指具备经营主体登记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的个人。


办理信息确认需要交费吗?


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在开展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机构信息确认工作时,不会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如何办理?


登录海南e登记系统,在“中介服务专区”中进行办理。具体流程详见👉《@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机构,这项业务办了吗?》


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请按照海南e登记办理页面的提示及要求,逐项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证件、机构联系人证件、从业人员证件、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登记住所使用证明等材料。


从业人员社保证明有哪些要求?


社保证明应当加盖社保部门的公章。已退休的人员,应当提交退休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中介机构登记住所使用证明

有哪些具体要求?


1

登记住所房产属于自有房产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明。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由其所属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产权归属证明。

2

属租(借)用房产的,提交租(借)用协议及房屋产权证明。租(借)用房产属新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租(借)用协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其他租(借)用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除提交租(借)用协议外,还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

3

登记住所的用途为“住宅”的,应当提交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指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

4

依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住所托管办法》的规定,经营主体登记中介机构不符合住所托管对象的要求,不得使用虚拟地址、工位、编号等托管住所


关于“信息确认”业务

若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

欢迎拨打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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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供稿:市局信用科

编辑: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转载请注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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