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文摘   2024-10-10 18:47   海南  





为发挥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对海口市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推动作用,提高专利预审质量,规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制定了《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

2024年10月21日



各单位可以通过以下任意一种途径反馈意见,相关反馈意见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

电子邮箱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kszczx@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2

信函方式

请在信封上注明“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并邮寄至: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288号海口知识产权大厦3楼301室;联系人:梁女士;联系电话:0898-68720497、68725056;邮编:570311。



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支持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2022〕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海口保护中心”)对海口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预审开展预审服务和预审管理。

第三 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海口保护中心完成预审备案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备案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由备案主体委托办理专利申请预审相关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备案主体向海口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由海口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提交的专利申请实施预先审查服务,符合条件的高质量专利申请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快速审查通道。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专利申请预审遵循“公平公益、主体自愿、优质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海口保护中心作出的专利申请预审结论不影响申请人申请专利的相关权益。

第六条 备案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应自觉遵守海口保护中心关于专利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备案主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的,应选择诚信守法、代理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预审有关的代理委托关系发生变更的,备案主体应及时通知海口保护中心。

第八条 备案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应积极参加海口保护中心组织的活动,并积极反馈服务需求和服务评价信息。


第二章  备案主体管理


第九条 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生产、研发或者经营方向应符合海口保护中心专利预审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或者人员,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三年内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近三年内无专利不诚信行为。

第十条 申请成为备案主体的企事业单位,需在海口保护中心专利预审业务系统进行注册,并提交备案申请,所需材料包括:

(一)《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试行)》;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主体证明材料;

(三)在职主要研发人员名单和缴纳社保信息;

(四)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

(五)海口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海口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后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审批通过后予以公布并备案。企事业单位备案成功后方可向海口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申请。

第十二条 备案主体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代理委托关系等信息及备案材料的准确性。

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名称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海口保护中心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变更后的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预审备案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变更审核合格前,不得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

联系人等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主体应及时进行更新,并提供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备案主体办理专利申请预审业务时,应签署《承诺书(试行)》,遵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预审的有关规定,符合《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等文件要求。

第十四条 已备案申请主体(须作为第一申请人)与未备案申请主体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预审请求,需提交共同研发证明,并加盖全体申请人公章。每个已备案单位每年此类专利申请不得超过5件。


第三章 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代为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的代理机构需在海口保护中心专利预审业务系统申请账号注册。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代理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三)近一年内未发生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注册,需在线填报申请信息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注册申请表(试行)》;

(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

可证复印件;

(三)海口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在海口保护中心完成注册后,方可接受备案主体的委托代理专利申请预审业务。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代码、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四章  预审申请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专利申请预审流程包括预审请求、预审受理、预审审查和预审核查四个阶段。海口保护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的相关规定,对预审请求量额度、预审流程以及预审质量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海口保护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排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预审请求,并将线索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二条 预审请求。各备案主体或者代理机构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时,需在海口保护中心专利预审业务系统上传专利申请文件、承诺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备案主体或者代理机构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二)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保护中心服务的预审产业领域;

(三)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应当与申请人的主营业务范围、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相符合;

(四)其他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预审受理。海口保护中心核实预审请求主体的身份信息和备案资格,给出申请文件预分类号,核查申请文件以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排除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相关政策要求的情形,根据核查结果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在预审受理阶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备案主体或者代理机构未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二)明显不属于海口保护中心预审服务产业领域;

(三)共同申请的第一申请人未备案;

(四)共同申请的第一申请人已备案,但未提交共同研发证明材料;

(五)专利申请缺少必要申请文件、未使用中文撰写或者请求书未写明申请人名称或者详细地址;

(六)未经允许重复提交保护范围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七)专利申请属于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备案主体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八)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预审审查。海口保护中心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预审审查,发出预审通过或者不予通过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预审审查阶段的专利申请文件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初步审查要求。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至第三章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不存在形式缺陷和明显实质性缺陷。

(二)实质审查要求。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至第十一章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不存在缺乏新颖性、明显创造性、实用性、单一性等实质性缺陷。

第二十八条  在预审审查阶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预审不予通过:

(一)备案主体或者代理机构未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二)存在多项形式缺陷或者明显实质性缺陷;

(三)经核查确定不属于海口保护中心预审服务产业领域;

(四)未在指定的答复期限内修改、答复专利申请预审审查意见、答复意见并未针对专利申请预审审查意见或者经多次修改、答复后仍不符合专利申请预审要求;

(五)专利申请属于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

(六)专利申请在未收到预审结论前,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专利申请;

(七)专利申请文件中含有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内容,以及意识形态敏感信息;

(八)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扰乱正常专利预审工作秩序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预审通过后,申请主体应按照规定流程在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专利申请,确保正式申请文件与预审通过文件的一致性,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缴费,并向海口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号及缴费凭证。

第三十条  预审核查。海口保护中心收到反馈的专利申请号及缴费凭证后,对预审通过文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正式专利申请文件的一致性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在预审核查阶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不通过,不予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

(一)备案主体或者代理机构未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正式专利申请文件与预审通过文件不一致;

(三)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网上缴费或者未及时向海口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号和缴费凭证;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预审申请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海口保护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预审的相关规定,规范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专利预审申请行为,对不遵守规范的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给予提醒、暂停预审服务、取消备案(注册)资格等方式维护专利预审工作秩序。暂停期满的,备案主体或者代理机构可书面申请恢复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海口保护中心视整改情况作出相应决定。

第三十三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

(一)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撰写质量低、形式问题过多或者经多次修改仍不符合预审要求,原则上同一案件返回修改不得超过两次;

(二)未经允许重复提交保护范围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本,因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明人姓名、发明人身份证号、专利代理总委托书编号、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等信息填写错误,或者出现新的明显形式缺陷,导致初审阶段发出补正通知书;

(四)多次出现预审不通过或者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四)至(七)项的情形;

(五)未与海口保护中心沟通,在专利申请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后,主动撤回;

(六)通过海口保护中心预审服务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维持年限不足两年;

(七)未在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完成网上缴费并向海口保护中心反馈专利申请相关信息;

(八)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阶段,未按提交《承诺书》规定的时限、格式等要求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做出主动修改等行为,导致快速审查标记被取消;

(八)其他不规范行为。

第三十四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6个月:

(一)因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已进行两次提醒,仍出现相关情形;

(二)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

(三)一年内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

(四)干扰或者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资格,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提交虚假材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二)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

(三)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或者被司法机关判定专利侵权后拒不执行,或者存在假冒专利行为且拒不执行行政决定;

(四)预审案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向海口保护中心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

(五)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

(六)严重干扰或者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

(一)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撰写质量低、形式问题过多或者经多次修改仍不符合预审要求,原则上同一案件返回修改不得超过两次;

(二)提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预审请求;

(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本,因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明人姓名、发明人身份证号、专利代理总委托书编号、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等信息填写错误,或者出现新的明显形式缺陷,导致初审阶段发出补正通知书。

(四)其他不规范行为。

第三十七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利预审服务6个月:

(一)因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已进行两次提醒,仍出现相关情形;

(二)所代理的专利申请被列入非正常专利申请通报名单且未主动撤回;

(三)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四)存在虚假宣传,扰乱预审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口保护中心将拒绝提供预审服务: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且情节较为恶劣;

(三)提交虚假材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四)严重干扰或者不配合预审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海口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发出处理意见,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送达相关单位。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海口保护中心提出异议,海口保护中心进行复核并给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应当关注海口保护中心发出的各项信息,配合海口保护中心的相关管理工作,及时跟进相关专利预审申请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口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

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试行)


附件2

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注册申请表(试行)

附件3

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业务须知(试行)


第一条 通过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海口保护中心”)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接受海口保护中心提供的快速审查预审服务。

第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地址及申请领域应符合海口保护中心的要求。

第三条 如果申请人希望享受专利费用减缴,应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进行专利费减备案。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专利申请,不得通过快速审查通道进行办理: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第五条 通过专利预审并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的专利申请,需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对专利申请进行主动修改的权利、在专利申请授权登记前进行著录项目变更的权利,且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应在快速审查规定时间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申请将自动转为普通申请程序,继续进行审查:

(一)申请不满足第一至三条之一规定;

(二)申请人违背所签署的承诺书;

(三)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专利局需要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四)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申请人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后仍未满足授权条件;

(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申请人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后仍未满足授权条件。

第七条 预审提交日不等同于专利申请日,经预审审查通过后,申请人方可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在未收到预审结论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的,预审不予通过。

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主动向专利局审查员提出电话讨论或会晤的请求,优选电话讨论形式。电话讨论或会晤后,需要申请人重新提交修改文件或者做出书面意见陈述的,原定答复期限不变。

第九条 申请人应在申请时缴纳公布印刷费、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其他公告印刷费、授权后第一年的年费、印花税等费用应在收到专利授权通知后尽快缴纳。但缴纳上述费用并不意味相关专利申请必将获得授权,如最终该项专利申请未被授权,则上述费用未被实际使用,申请人可以提出退款请求。

第十条 海口保护中心鼓励申请人通过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对经海口保护中心预审服务获得授权的专利进行转化运用,并鼓励相关专利申报中国专利奖和海南省专利奖,专利转化运用情况和获奖情况应及时在海口保护中心登记备案。


附件4

承诺书(试行)




附件5

自查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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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编辑: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转载请注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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