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交通违法行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民生   2024-11-19 17:33   贵州  

关于对交通违法行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

公告


  以下告知内当事人因驾驶机动车产生交通违法行为,被岑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超过十五日未前来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内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岑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诉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诉和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作出行政处罚。

  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居民身份证到岑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超过公告日期未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岑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18日

公告裁决清单



主  管:中共岑巩县委宣传部

 主  办:岑巩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一审:冯   佳

        审:张   超

三        审:吴实君

监        制:沈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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