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交通违法行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
的公告
以下告知内当事人因驾驶机动车产生交通违法行为,被岑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超过十五日未前来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内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岑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诉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诉和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作出行政处罚。
主 办:岑巩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一审:冯 佳
二 审:张 超
三 审:吴实君
监 制:沈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