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药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也就是俗称的“二次报销”或“二次补偿”。
居民大病保险不需要个人申报办理参保手续,也不需要额外缴费。只要参加了我市居民医保并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参保人员,即同步参加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不限定具体疾病病种,而是对参保人员在医保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特及日间手术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剩余合规医疗费用达到一定额度即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后进行“二次报销”。
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相衔接,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所谓“二次报销”,只是在基金支付时进行二次计算,而不需要参保人跑腿进行第二次报销。即参保人达到大病保险支付标准时,出院结算时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已经一次性报销,参保人只需负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即可,不需要单独申请大病保险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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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淮安市医保局
编辑 | 王雅楠 审校 | 徐 红
审核 | 刘锦国 终审 | 刘奋武
总编审 | 李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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