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消除田间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连日来,涟水县成集镇立足实际,统筹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明确重点区域,把握重点时段,在“责”上明目标,在“禁”上强措施,确保秸秆禁烧工作抓实、抓细,多措并举全力织密秸秆禁烧防护网。
明确工作目标和分工,及时召开秸秆禁烧工作部署安排推进会,结合当前秸秆禁烧工作形势,提早对秸秆禁烧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拟定工作方案,全面压实工作责任,实行镇、村、社三级网格联动机制,做到每个地块有人管、有人盯、有人看,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秸秆禁烧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做到秸秆禁烧工作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空白。
采取悬挂横幅、入户宣讲、走进田间地头等多种方式,持续向群众宣传普及秸秆禁烧相关的政策法规,提高广大群众对秸秆禁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大家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引导群众自觉参与到秸秆禁烧工作中来,营造全面禁烧的良好氛围。
以“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为工作目标,筑牢秸秆禁烧“防火墙”,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地块、重点人员,组织工作人员全天候、不间断巡查全域范围内秸秆焚烧情况,落实镇村干部下沉值守责任,扎实开展秸秆禁烧巡查防控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劝阻、及时处置,把秸秆禁烧工作落到实处。
下一步,成集镇将继续保持秸秆禁烧高压态势,持续开展常态长效督导巡查,以务实的作风和有效的举措,全力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切实保障好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守住生态发展底线,努力营造和美、干净、整洁的镇域环境。
一起来学习秸秆禁烧法律法规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
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 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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