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是为了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的救助性制度。
二类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一)资助参保
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个人不需要申请。
(二)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三)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待遇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
1.覆盖范围: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
2.救助政策: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支付限额见附表。
3.转诊待遇:对履行住院转诊或备案手续的救助对象,不降低救助标准;未取得转诊手续或不符合异地就医手续的自主就医,其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救助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四)托底保障待遇
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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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淮安市医保局
编辑 | 蔡雅卓 审校 | 徐文生
审核 | 刘锦国 终审 | 孙宁清
总编审 | 李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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