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记者了解到,自治区民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用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预收费范围,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等,并规定了收费周期、金额上限及用途限制等。其中,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预付性质的“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预收的个人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上年度月平均收费标准的4倍。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
在预收费管理方面,养老机构需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信息,按规定报送情况,与民政部门、存管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办法》还对退费情形、流程及争议解决方式作出详细规定,要求养老机构按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
此外,《办法》强调了各部门监管职责,民政部门牵头规范监督,多部门协同配合,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监测;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养老机构收费行为抽查检查力度;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养老机构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
对于已收取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办法》要求符合条件的在三十日内完成存管账户开立等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制定退款计划并严格履行,确保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规范有序,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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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民政
编辑:杜丽丽
初审:李惠媛
复审:尤建民
终审:闻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