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积极老龄观,推进全龄友好社会建设

文摘   2024-11-28 17:16   宁夏  

积极老龄观的核心要义是积极看待老龄社会、老年人和老年生活。老龄社会是不同年龄群体共生共融的社会,而且人人都会老,都将面临老年生活,因此积极老龄观内含着全龄友好的底蕴。践行积极老龄观,需要在理念、工作、制度、服务、环境建设等领域超越“老年友好”的小格局,递进到“全龄友好”社会建设的大格局。

一是将“老年友好”转变为“全龄友好”。从生命历程的视角看,人在老年期面临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进入老年期前存在问题的不断积累和延续的结果。此外,在人口老龄化引发代际利益深刻调整的背景下,过于强调对某一年龄群体的友好不利于代际和谐共融。基于此,培育和践行积极老龄观,需要树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视角,将“老年友好”转变为“全龄友好”。这一方面要求政策干预关口前移,统筹解决好不同年龄群体的生育、教育、就业、退休和养老问题,引导群众在中青年时期做好养老的财富、健康、技能、精神等准备。另一方面,政策举措需要契合“全龄友好”理念,寻找代际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和最大公约数,促进代际共融共建共享。
二是将“老年人”工作转变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作。我国已进入老龄化急速发展阶段,老龄社会将迎来整体结构性变迁,老年人工作的思维和实践很容易导致社会代际利益冲突。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背景下,老龄工作应该站位更高、视野更宽、格局更大,从服务国之大者、贯彻落实国家战略的角度进行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应坚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坚持满足老年人需求和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相结合,避免脱离“发展问题”谈“老年民生”问题、脱离“老龄社会形态”谈“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思维偏狭,抛弃将老龄工作降维为老年人工作的错误倾向,尽快实现向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作的转变。
三是推进“全龄友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财富和资源在代际之间进行转移和分配的机制。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逐步加深,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长期照护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压力不断增加,需要强化“全龄友好”的理念,统筹处理好中青年群体缴费负担和老年群体待遇确定之间的关系,既要防范为提高老年群体社会保障待遇进而过度提高中青年就业群体缴费负担,也要防范压低老年群体社会保障待遇以维持制度可持续性,进而造成“养老焦虑”的现象。
四是推进“全龄友好”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人口老龄化特别是少子老龄化趋势的发展,意味着公共服务对象构成的此消彼长,客观上要求养老、托育、医疗、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体系进行适应性重构。一方面,要顺应人口年龄结构的动态变化趋势,推动公共服务供给结构的适应性调整,统筹调剂余缺,如将一些闲置校舍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打通教育资源和养老服务资源转化的通道。另一方面,对不同年龄群体的共性服务需求,应按照不分年龄、人人共建共享共融的原则,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层面实现公共服务设施集成建设、服务供给一体化提供。此外,应贯彻通用型、包容性设计理念,推进面向不同服务对象的托育、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设计及建设标准兼容,方便进行功能转换。
五是推进“全龄友好”的社会环境建设。将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纳入国民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既要引导年轻人尊老爱老助老,也要引导老年人爱护、帮助、提携年轻人,推动形成老少共融、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逐步推进以家庭或家庭户为单位的社会公共政策,健全完善有利于家庭发挥养老育幼功能的住房、税收、护理假、经济补贴、劳动用工等政策,实现对养老育幼的一揽子支持。一体化推进生活环境无障碍改造,确保老、小、残等群体都能够安全方便地居家出行、参与社区活动等,打造安全舒适、老少咸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作者系中国老龄协会事业发展部 (国际部)主任]

来源:中国社会报
编辑:杜丽丽
初审:李惠媛
复审:尤建民
终审:闻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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