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辛勤所得,是维持生活的基本保障,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事关高质量充分就业、事关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治理欠薪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全社会都要关心关爱农民工,要坚决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下,各级部门不断完善执法司法政策措施,持续加大治理力度,治理恶意欠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大部分劳动者均能够顺利拿到劳动报酬。但是,个别用人单位和个人拖欠劳动报酬,甚至恶意欠薪、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仍然存在,解决欠薪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久久为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劳动者权益法治保障,彰显法律的威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尊重劳动者权益的良好氛围,在临近春节之际,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选取了4件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鞍山XX有限公司、乔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二:被告人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三: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四: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鞍山XX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成立,张某某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乔某为实际控制人。2021年12月份至2022年3月份,鞍山XX有限公司未支付唐某某等69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969,339元。2022年7月份,上述69名工人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劳动和社会监察局投诉,岫岩满族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于2022年7月23日对鞍山XX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鞍山XX有限公司三日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并联系张某某、被告人乔某配合工作,被告单位鞍山XX有限公司、被告人乔某均未按照岫岩满族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要求支付工人工资。
(二)裁判结果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鞍山XX有限公司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乔某作为被告单位鞍山XX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考虑被告人乔某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单位鞍山XX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乔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9条进一步明确:“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在行为认定方面,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关键在于单位或个人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执行。本案中,被告单位鞍山XX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乔某,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拖欠唐某某等69名工人公资,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情节恶劣,主观恶意明显,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彰显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护。一方面,人民法院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了刑法的教育功能,督促行为人积极履行支付义务,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与当地社会稳定的“共赢”;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依法惩治被告单位,对被告单位负责人判处实刑,充分彰显了刑法的威慑功能,有效惩治、震慑恶意欠薪者,并对其他用人单位起到警示作用。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辽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揽该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总部基地装修项目。被告人王某某挂靠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工程的实际负责人。工程施工过程中,某产业有限公司陆续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至工程结束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工程款全部付给王某某。施工完成后,王某某拖欠刘某峰、孙某石等14名工人工资共计340,330元。2022年3月4日,鞍山市高新区劳动监察局对王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支付工资指令》,限期2022年3月15日前支付工人工资款,整改期期满后,王某某仍未履行支付责任。2022年6月14日,鞍山市高新区劳动监察局向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局移交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2022年7月12日,高新公安分局决定立案侦查。2022年12月之后,王某某失联,后公安机关将王某某立为网上逃犯。2023年8月12日,公安民警于沈阳市于洪区将王某某抓获,同日,王某某被执行刑事拘留。提起公诉前,王某某家属返还14名被害人共计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且采取逃匿的方式躲避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提起公诉前,王某某支付被害人部分工资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并责令其返还被害劳动者的剩余工资报酬。
(三)典型意义
被告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且采取逃匿的方式躲避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依法惩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六条规定,在刑事立案前、提起公诉前、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被告人王某某虽不符合减轻、免除处罚的条件,但在提起公诉前,支付被害人部分工资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恶意欠薪的决心,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力量与温度。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潘某某系鞍山市某工程施工队法定代表人,2017年5月,该工程施工队承包了装修工程,并陆续雇佣腾某某等人开始施工。2017年12月工程完工后,潘某某开始拖欠滕某某等工人工资,截止2019年11月,该工程施工队已收到工程款2,752,385元;2019年12月18日,鞍山市铁西区劳动监察局在鞍山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潘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责令潘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上午10时前全额支付腾某某等工人的工资,后潘某某逃往外地。经公安机关核实,截止案发前,潘某某尚欠滕某某等56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51,240.24元。
(二)裁判结果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设立和实施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潘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件的判决,一方面有效地打击了恶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确保劳动者能够按时足额获得应得的报酬;另一方面,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被告人宋某某承包辽宁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海城XX新建工程钢筋工项目,双方口头约定,辽宁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每吨给付被告人宋某某劳务费820元。截止到2022年12月,辽宁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陆续支付工人工资434,602元,其中42000元由公司直接支付给工人,其余款项392,602元公司拨付给被告人宋某某由其向工人支付,但被告人宋某某一直挪用部分款项(其仅能提供255,942.52元发放工资证明),经政府责令依然没有向工人支付。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当庭供认其挪用公司已拨付工资款4—5万元,涉及其应付工资工人10余人,其中拒不支付1名工人超过三个月以上工资且达10000元以上的多人。
(二)裁判结果
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作为劳务分包人,收到发包方给付工人工资款后,不足额发放工资,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然拒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考虑宋某某犯罪事实、性质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欠薪行为高发多发,是恶意欠薪事件的重灾区,严重影响民生权益和社会秩序。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彰显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本案即是发生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典型案例。工程承包方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施工期间发包方依工程进度按期向承包方支付相关款项后,承包方应当优先保证劳动者工资的足额发放。本案中分包人宋某某在收到发包方给付工人工资款后,部分款项挪作他用,未能足额为工人发放工资,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然拒不支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海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切实发挥了法律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文字 |王旭烽(刑一庭)
刘名言(岫岩法院)
许晓庆(铁东法院)
解鸿吉(铁西法院)
迟廷廷(海城法院)
●美术编辑 | 苗荟琳
●责任编辑 | 黄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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