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政务   2025-01-22 20:20   辽宁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也是一个社会良序发展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诚信的重要性,要求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严重的失信行为是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直接对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严重危害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严厉惩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为确保准确适用理解该解释,现收集梳理鞍山地区具有代表性和警示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希望通过本次典型案例的发布,实现“惩处一个、警示一片、教育一批”的良好效果,推动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严格守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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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告人在侵害发生后公安立案前转移财产的行为,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中的隐匿财产行为


案例二:赵某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件是否需要司法拘留等前置程序


案例三:刘某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行为人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存在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1:刘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告人在侵害发生后公安立案前转移财产的行为,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中的隐匿财产行为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1年9月17日15时10分许,无证驾驶无牌三轮农用车,与被害人关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载被害人刘某香发生碰撞,致关某某、刘某香死亡。2021年9月18日上午8时至9时,被告人刘某甲到岫岩农商银行黄花甸支行将定期存款102600元及利息取出,未赔偿被害人家属。2022年3月11日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本案自诉人)关某某、关某1、关某2各项损失合计654357.08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某甲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某某、关某1、关某2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手段,被告人刘某甲无财产可供执行,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自诉人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刘某甲拒不支付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为逃避赔偿,于事故发生后第二天将其名下定期存款取出转移,导致生效判决不能履行,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审理中,被告人刘某甲对事故发生第二天将定期存款取出的事实没有异议,辩解取出是为了还外债,害怕事故对方来要钱。2023年11月15日,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其前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二)典型意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旨在通过刑罚手段,确保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得到有效执行,从而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从时间上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应当是从裁判生效后开始计算,但对于在民事裁判生效前,甚至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争议。应当认为,只要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甲于交通事故发生第二日便将其银行的定期存款取出,未赔偿被害人家属,可见其主观上明知即将面临的民事赔偿,却将存款取出转移,且在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赔偿的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情节严重,行为恶劣,刘某甲的这一行为可以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转移、隐匿财产,且转移、隐匿的行为状态一直持续至民事判决生效后,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起案件的判决,可以彰显法律对公平正义的坚决维护,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坚决杜绝妄想逃避的侥幸心理,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案例2:赵某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件是否需要司法拘留等前置程序

(一)基本案情 

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5日对赵某强诉杨某离婚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第三项,车牌号为辽XXXXXX轿车归原告赵某强所有,原告赵某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告杨某车辆折价款11万元。判决书同时载明,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书,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决后,赵某强提出上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于当日生效后,赵某强未如期履行。2024年1月18日,海城市人民法院依杨某的申请立执行案件。


被告人赵某强在海城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于2024年3月7日将辽XXXXX轿车转卖给他人,就售车款人民币18万元,既未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也未用于履行对杨某的给付义务,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执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车辆折价履行条款。


2024年8月20日被告人赵某强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0月8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赵某强于2024年10月11日履行给付义务,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人民币11万元,取得了谅解。2023年11月15日,海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赵某强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被告人赵某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对法院的执行程序置之不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本罪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也包括国家的司法权威及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被告人赵某强主观上具有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售车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的司法权威及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且该罪名并无司法拘留程序前置的硬性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案例3:刘某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行为人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存在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乙系大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2年8月5日,大连某公司因与刚某某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起诉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刚某某等人申请诉前保全,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于次日冻结大连某公司账户金额590374.15元,冻结期限为2022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8日。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大连某公司、庄河市某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刚某某、赵某、谢某某65.7万元。大连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4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判决撤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改判大连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刚某某、谢某某、赵某65.7万元”。2023年8月10日被告人刘某乙将自行解封的账户金额590374.15元取走,用于公司经营。


2023年8月30日,因被告人刘某乙未履行判决,刚某某等人依据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到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大连某公司:1.履行二审判决义务,给付执行款665642.00元;2.给付执行费9056.00元。同时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报告财产令,要求被告人如实报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在执行程序中,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多次要求被告人刘某乙履行判决义务,被告人刘某乙于2023年9月27日履行20万元,余款未履行。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7日以被告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0月9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刘某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随后,被告人刘某乙履行判决,2023年10月12日,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结案通知书,该案执行总标的685216.8元全部执行到位。2023年11月1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2023年11月15日,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典型意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旨在确保法院裁决得以有效执行,帮助胜诉方切实获得应有的赔偿、给付等权益,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在行为认定方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核心在于行为人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存在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情形。这里的“有能力执行”需综合行为人的资产状况、实际履行额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判断。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乙在诉讼期间,明知账户款项与案件有关,仍在法院判决生效并明确其履行义务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其行为情节严重,主观恶意明显,属于有能力执行却转移财产,且转移行为状态持续至判决生效后,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起案件的判决,可以彰显法律对公平正义的坚定捍卫。一方面,有力维护了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让公众切实认识到法律判决不容挑战;另一方面,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履行法律义务,营造公平公正、尊崇法治的社会环境。



END


●文字 |王旭烽(刑一庭)

刘名言(岫岩法院)

范   莹(海城法院)

●美术编辑 | 苗荟琳

●责任编辑 | 黄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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