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3.58亿元产业奖补资金需要补税

财富   2024-12-07 09:39   浙江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赣州分公司”)8月收到国家税务总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蟠龙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赣市经开税蟠龙所通〔2024〕1299号),具体内容详见于公司2024年8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赣州分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收到关于该事项的《赣州市国税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赣经开税通〔2024〕第112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调查核实,赣州分公司2016年至2021年收到赣州经开区管委会汽车产业奖励补助资金35,870.22万元并作为不征税收入(注1)申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此奖励补助资金应作为征税收入申报缴税。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补缴企业47,138,361.76元。”
赣州分公司将尽快更正纳税申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续公司将会及时对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公告。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3日
小颖言税注:
自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

案例一:
 甲公司2023年1月从市政府取得汽车产业奖励补助资金12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设备升级等。如果当月利用该项补助资金购买了120万元的新设备专门用于研发,预计使用10年。假设该企业采用全额法核算政策补助。
(一)2018年1、2月会计处理
1.收到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递延收益 1200000
2.购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3.次月起计提折旧:
借:研发支出 10000
贷:累计折旧 10000
4.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10000
贷:其他收益 10000
3-12月会计分录略

(二)假设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填写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收到政府补助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确认其他收益时调减11万元,合计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9万元。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40表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上的纳税人填表,因此政府补助作为应税收入时无需填写。

注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不得在税前(加计)扣除或摊销。

假设案例一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1.收到政府补助120万作为不征税收入,会计与税法均不确认收入,无需填写A105020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2.分摊递延收益11万元,会计上确认其他收益,填写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列“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中,会计处理时计入本年(申报年度)损益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减。第11列”费用化支出金额“:填报纳税人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奖金,在本年(申报年度)用于支出计入本年损益的费用金额,进行纳税调增。用支出金额和费用化支出金额两列进行展现。第14列”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填报企业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2.设备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填写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万元。

来源:小颖言税整理,“公告”内容转自税筹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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