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岸免税店
口岸免税店包括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口岸出境免税店。
(一)口岸进境免税店
1.定义
口岸进境免税店是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陆路和水运口岸隔离区域,按规定对进境旅客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
2.适用对象
口岸进境免税店的适用对象是尚未办理海关进境手续的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和和搭乘运输工具的凭证购买,未搭乘运输工具,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购买(购买烟酒限16岁以上旅客)。
举例:假设一位中国籍旅客计划从国外返回中国,他在境外购买了一些自用物品,总价值为4000元人民币。由于他了解到中国口岸进境免税店的政策,知道每人免税购物金额总计可以提高到8000元人民币(在维持居民旅客境外获取自用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不变的基础上,允许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因此他决定在回国前的口岸进境免税店,比如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昌盛路拱北口岸联检大楼出入境连廊的拱北口岸进境免税店再购买一些免税商品。
3.符合条件
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和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凭证购买;未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持进出境有效证件购买。
(2)进出境有效证件指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
(3)购物应按规定取得购物凭证。
4.免税税种
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5.免税商品品类
免税商品以便于携带的个人消费品为主,符合《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品类》的商品。
6.免税购物限制
(1)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
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的免税品,与旅客从境外获取的物品合并计算,由海关按照现行规定验放。
(2)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包括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
7.提货方式
进境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后,由本人随身携带入境。在同一口岸既有出境免税店又有进境免税店,进境旅客在出境免税店预订寄存后,在进境时付款提取的,视为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
8.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
(二)口岸出境免税店
1.定义
口岸出境免税店,是指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车站和陆路出境口岸, 向出境旅客销售免税商品的商店。
2.适用对象
免税商品的销售对象,为已办妥出境手续, 即将登机、上船、乘车前往境外及出境交通工具上的旅客。
举个例子:张先生,中国籍,计划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搭乘飞机前往美国。他在办理完登机、托运、检疫等出境手续后,张先生在候机期间决定前往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口岸出境免税店购物。张先生凭借已办妥的出境手续和登机牌,顺利进入免税店区域。浏览商品:在免税店内,张先生仔细浏览了各类免税商品,包括化妆品、香水、烟酒、手表、珠宝等。选购商品:经过比较和挑选,张先生最终选购了一款知名品牌的香水、一瓶红酒以及一块手表。这些商品均享有免税优惠,价格相对市场更为优惠。结账付款:在收银台,张先生出示了护照和登机牌,以便店员核对身份信息。完成支付后,店员为张先生提供了购物小票和免税单据。
3.免税商品
免税商品,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 免)税(增值税、消费税) 进入口岸出境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口岸出境免税店销售的免税商品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相关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4.免税税种
(1)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
(2)增值税、消费税的退( 免)税。
5.免税购物限制
出境旅客在出境免税店购买的免税品,海关不做数量限制,具体销售中通常建议不超过目的地国家、地区限制。
6.提货方式
出境旅客在出境免税店购物后,由本人随身携带出境。
在同一口岸既有出境免税店又有进境免税店,进境旅客在出境免税店预订寄存后,在进境时付款提取的,视为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
7.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9〕15号)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财外字〔2000〕1号)
市内免税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按规定设立在市内,向即将出境的旅客销售免税商品的商店。持出入境有效证件即将于60日(含)内搭乘航空运输工具或国际邮轮出境的旅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籍旅客)。举个例子:李女士得知,持有有效出入境证件且即将于60日内搭乘航空运输工具出境的旅客,可以在市内免税店购买免税商品,于是在北京市内某知名市内免税店(如中服免税北京店)购买免税化妆品和纪念品,以节省费用并享受免税优惠。进入免税店后,李女士仔细浏览了各类免税商品,包括化妆品、香水、手表、珠宝、纪念品等。她注意到,免税店的商品价格相比市场更为优惠,且部分商品还享有额外的折扣或满减活动。经过比较和挑选,李女士最终选购了一款知名品牌的化妆品套装和一件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她利用免税店的优惠活动,享受了折扣和满减优惠。在收银台,李女士出示了护照和机票预订信息,以便店员核对身份信息。完成支付后,店员为李女士提供了购物小票和免税单据。她被告知,所购商品将在她离境时在机场的免税商品提货点提取。她计划在出发前提前到达机场,以便顺利办理提货手续。(1)持出入境有效证件,并已购买出境机票或国际邮轮船票。其中出入境有效证件指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 来台湾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2)由旅客本人凭购物凭证、出入境有效证件在免税商品提货点提取免税商品。市内免税店的进口商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商品进入市内免税店视同出口,退(免) 增值税、消费税,市内免税店销售的上述商品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旅客在市内免税店购买免税商品不设购物限额,但应当符合海关关于旅客携带行李物品进出境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的规定。旅客将所购免税商品携带出境后,再次携带进境的,按照进境物品管理,照章征(免)税旅客应当在免税商品提货点提取市内免税店所购免税商品,并一次性携带出境,不允许旅客在市内免税店购买或预订后,寄存在口岸并于进境时提货旅客已经购买的免税商品属于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财外字〔2000〕1 号)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目前,离岛免税店销售的商品种类包括45大类,部分商品购买有限制,其中每次离岛可购买化妆品30件、手机4部、酒类合计不超多1500ML。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1) 离岛旅客在国家规定的额度和数量范围内,在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凭购物凭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2)离岛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岛信息在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含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时,除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外,可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的,收件人、支付人和购买人应为购物旅客本人,且收件地址在海南省外。离岛免税商店应确认购物旅客符合上述要求并已实际离岛后,一次性寄递旅客所购免税品。(3)岛内居民离岛前购买免税品,可选择返岛提取,返岛提取免税品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实际离岛行程信息。离岛免税商店应确认提货人身份、离岛行程信息符合要求后交付免税品。岛内居民包括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的境外人士。离岛旅客每次离岛前购买单价超过5万元(含)的免税品,可选择“担保即提”方式提货,离岛旅客除支付购物货款外,在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担保后可现场提货。离岛旅客每次离岛前购买清单所列免税品时(15类商品),对于单价不超过2万元(不含)的免税品,可以按照每人每类免税品限购数量的要求,选择“即购即提”方式提货。离岛旅客支付货款后可现场提货,离岛环节海关不验核实物。(1)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2)使用“担保即提”“即购即提”方式购买的离岛免税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应一次性携带离岛,不得再次销售。离岛旅客使用“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两种方式提货,自购物之日起,离岛时间不得超过30天(含);对于超过30天未离岛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4)《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离境退税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标注或能够采集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举例:旅客:王先生,外国籍,在北京旅游期间,决定在离境前购买一些特色商品作为纪念。他在北京市内某退税商店(假设为一家知名百货公司)。选购了多件商品,包括丝绸围巾、茶叶和工艺品,总金额达到了退税的最低限额(如500元人民币)。在结账时,王先生向商店工作人员表明了自己是外国游客,并计划近期离境,希望申请退税。商店工作人员为他开具了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并告知他离境时需携带这些单据以及购买的商品。王先生在离境日,持护照、退税申请单、销售发票以及购买的商品前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的退税代理机构。他按照要求填写了退税申请表,并出示了相关证件和单据。海关验核:海关工作人员对王先生购买的商品、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进行了验核,确认无误后在退税申请单上签章。退税代理机构对王先生的退税申请进行了审核,确认他符合退税条件后,为他办理了退税手续。由于王先生的退税额未超过10000元人民币,他选择了现金退税方式。退税代理机构在扣除必要的退税手续费后,将剩余的退税款以现金形式退还给了王先生。王先生作为外国游客,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且购买的商品符合退税条件(如未启用或消费、在退税商店购买等)。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自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需达到一定的限额(如500元人民币)方可退税。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且需在办理离境手续前申请退税。并非所有商品都可以退税,一些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以及特定规定的其他物品不在退税范围内。离境退税制度为外国游客在中国购物提供了额外的优惠和便利。只要符合相关条件,游客就可以在离境前申请退税,享受实实在在的购物红利。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退税金额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退税代理机构应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退税金额未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根据境外旅客选择,退税代理机构采用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境外旅客领取或者办理领取退税款时,应当签字确认《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1)2019年4月1日前,以离境的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 ( 含增值税 ) 为依据,退税率为 11% 。(2)2019年4月1日前,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1)《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 )(2)《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