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减持股票,个人合伙人被通知申报案例

财富   2024-12-12 07:35   安徽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2024〕6422 号


刘某某370202********3042

事由:责令限期申报并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通知内容:***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减持股票,2023年度向你出资比例为50%的***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注:该合伙企业已于2023年3月27日注销】分配了收益3140.88万元,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截止目前,你仍未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请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2024〕6421号


万某某:370202********3028

事由:责令限期申报并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通知内容:***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减持股票,2023年度向你出资比例为50%的***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分配了收益3140.88万元,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截止目前,你仍未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请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案例来源:每日一税


小颖言税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1目规定,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第四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因此,合伙企业注销,个人合伙人分配的所得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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