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为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信息,进一步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税务总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1月1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chinatax.gov.cn),在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邮政编码100053),并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经营业务,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销售货物和无形资产、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三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名称等信息;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第四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和其他与纳税有关的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提供安全可靠的渠道、便捷高效的服务。第五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在对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核验、登记后,于季度终了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身份信息:(一)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际经营地址、用户(店铺)唯一标识码、用户(店铺)名称、专业服务机构标识、网址链接等信息;(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用户(店铺)唯一标识码、用户(店铺)名称、网址链接等信息。本规定施行前已核验、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报送。第六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在季度终了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的下列收入信息:(一)销售货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入总额、退货金额、销售净额及其他销售收入等;(二)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劳务收入、佣金收入、打赏收入、广告收入及其他收入的收入总额、收入净额等;第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涉税风险应对、税务检查时,有权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支付金额、物流等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内容如实提供。第八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可不重复报送。对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可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共治。有关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不重复报送。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需报送涉税信息的企业提供数据口径、数据标准等对接服务,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政策解读、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第十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保存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对依照本规定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数据安全。第十一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对其报送的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监管需要,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核查。第十二条 未按照本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为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信息,进一步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税务总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下步拟提请以行政法规形式颁布。有关情况说明如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发展迅速,平台内相关涉税信息对规范平台经济税收服务与监管具有重要作用。根据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税务机关前期组织部分平台开展了涉税信息报送试点工作。从国际上看,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也是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通行做法。为更好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推动税收法治公平,结合试点情况,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税务总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规定》稿,先后征求和吸收相关部门及部分代表性平台意见,并围绕涉税信息报送主体、内容、方式、频次、数据安全等问题,多次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题研究论证,修改完善后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一是报送主体。明确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经营业务,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销售货物和无形资产、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第二条)二是报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虽未取得但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第三条)三是报送内容。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季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对施行前的存量收入信息无需报送。税务机关依法开展涉税风险应对、税务检查时,有权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等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第四条至第七条)四是免予报送情形。互联网平台企业按规定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可不重复报送;对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可不报送。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也不再重复报送。(第八条)五是服务措施。税务机关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数据口径、数据标准等对接服务,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政策解读、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第九条)六是信息保存及安全。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保存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按规定建立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数据安全。(第十条、第十一条)七是法律责任。依照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处50万元的罚款,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第十二条)《规定》对健全平台经济治理机制,规范平台经济税收秩序,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税收法治公平。《规定》将促进平台内经营者依法申报纳税。税务总局前期在部分省市开展的试点表明,超过90%平台内经营者和绝大多数平台内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不会因信息报送而增加,而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不合规行为的高收入者,其税收负担会回归正常水平,这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有利于进一步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二是有利于规范平台经济税收秩序。《规定》将促进对平台内不当经营行为的及时有效监管,更好维护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规守信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将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三是有利于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规定》有助于推动部门协同共治,更及时发现平台“内卷式”竞争、虚假“刷单”骗取流量等不当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各类经营主体合规经营、有序竞争、健康发展。(一)关于报送涉税信息的具体操作。税务总局将起草配套操作性文件,细化涉税信息具体构成、报送表单、数据口径,方便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同时,抓紧做好信息系统改造,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报送渠道。(二)关于对税负的影响。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和前期试点情况,实行涉税信息报送后,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税负将出现“三不变、一变化”。“三不变”是指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报送涉税信息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经营情况和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平台内合规经营的广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绝大部分小微企业和商户税负不会发生变化,因为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扣除减除费用和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正因为如此,外卖员、快递员、家政人员、网约车司机、网络货运司机等人员的收入信息,按《规定》要求可不报送。“一变化”是指少部分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行为的经营者,特别是不合规经营的高收入者,其违法行为将因此得到有效遏制,税负会回归正常水平。(三)关于信息保密问题。涉税信息是互联网平台企业的重要数据,互联网平台企业、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等各方高度关注,数据安全问题是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方面。为此,《规定》既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涉税信息的报送和保存义务,也要求税务机关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税务机关将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涉税信息数据安全。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12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壮大,在扩内需、稳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互联网平台企业汇聚着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涉税信息。 规定与电子商务法有效衔接,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并对涉税信息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规定特别强调,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可不报送。 根据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在季度终了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汇总的相关收入信息,对于规定施行前的存量收入信息则无需报送。税务部门将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安全。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减轻平台企业信息报送负担、保障信息安全和质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对工信、人社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可不重复报送。税务机关将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提供安全可靠的渠道和便捷高效的服务。 对良好税收秩序的有效维护,就是对守法经营者最好的保护。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人介绍,2022年以来,税务部门已在天津、江西、湖北、湖南、广东等5省市试点开展网络销售、网络直播等互联网平台企业按季报送涉税信息,参与试点的平台及平台内商户和从业人员普遍感受到“三不变、一变化”。 “三不变”是指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报送涉税信息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经营情况和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平台内合规经营的广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绝大部分小微企业和商户税负不会发生变化,因为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享受各项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 “一变化”是指少部分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行为的经营者,特别是不合规经营的高收入者,其违法行为将因此得到有效遏制,税负会回归正常水平。 规定的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月19日,公众可以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邮寄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记者王雨萧、申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营造法治公平税收秩序,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2022年以来,税务部门已在天津、江西、湖北、湖南、广东等5省市试点开展网络销售、网络直播等互联网平台企业按季报送涉税信息,参与试点的平台及平台内商户和从业人员普遍感受到“三不变、一变化”。 “三不变”是指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报送涉税信息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经营情况和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平台内合规经营的广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绝大部分小微企业和商户税负不会发生变化,因为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扣除减除费用和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一变化”是指少部分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行为的经营者,特别是不合规经营的高收入者,其违法行为将因此得到有效遏制,税负会回归正常水平。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分析,此次《规定》主要目的还是通过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更加精准打击平台内经营者虚假申报、偷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对平台内绝大部分合规经营的企业而言,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部分中小微企业受财务专业性等因素影响,可能在申报纳税方面存在一些不合规的现象,但也不必担忧。”施正文进一步解释,当前平台内超过九成的经营者都是中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一直是国家政策扶持的重点对象,在现行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下,其本身所需缴纳的税收很低或者基本不用缴纳。也就是说,即使《规定》实施后,这类企业规范了自身税务申报,企业税负依然不会变化。 专家认为,真正会受到影响的,只有那些存在恶意刷单、虚假营销、偷逃税款等不合规经营的高收入商户。一些商户反映,平台经济内卷严重,个别商户为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意竞争,不仅扭曲了市场的真实供需关系,误导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更侵害了依法纳税企业的合法权益。 “将这部分纳税人的税负提升到税法规定的正常水平,提升到和绝大部分依法依规经营企业的同一水平,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所长黄立新说。 近年来,平台经济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迅速发展壮大, 但与此同时,一些平台存在恶性竞争、虚假申报等行为,损害平台经营者合法权益,干扰市场机制的合理运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多起网络主播偷税被处罚案件,暴露出个别平台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意识不强,依然心存侥幸偷税漏税,危害国家税收安全,影响市场经济公平竞争。 从近年来税务部门曝光的一系列偷逃税案件看,不论是明星网红还是带货主播,涉税信息无疑是查处违法事实、界定处罚标准的重要依据,涉税信息共享的不充分也给了不法分子偷逃税款可乘之机。 “事实上,我国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就要求平台承担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现在出台的这项规定,可以说是对现行法律的进一步落实。”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表示。 对良好税收秩序的有效维护,就是对守法经营者最好的保护。张巍认为,《规定》出台将促进对平台内不当经营行为的及时有效监管,规范平台经济税收秩序,更好维护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消费者的合法正当权益。一些虚假申报、偷逃税行为也将因为这个文件的出台得到有效遏制。从长远来看,合规守信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将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更好保障其合法权益。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樊勇指出,《规定》专门明确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可不报送,意味着平台企业不用报送外卖小哥、快递小哥、家政人员、网约车司机、网络货运司机等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不会对各类“小哥”的日常工作、收入和税负产生影响。 专家认为,《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健全平台经济治理机制,对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以及消费者等群体有着多重外溢效应。 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平台服务质量。建立涉税信息报送制度,有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经济秩序,平台企业发展更加规范、有序,开展虚假营销、提供伪劣商品和低质服务等不合规经营的行为预计将会减少,用户对平台的信任度和黏性将进一步增强。 另一方面,有利于规范平台竞争秩序。将有效遏制个别商家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堵塞利用互联网交易偷逃税款漏洞,有效激发平台内经营者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其产品和服务提质,促进平台企业合规经营、有序竞争。 同时,还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当前平台经济迅猛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广泛的消费选择和更便捷的消费体验,但不乏有部分商家虚假刷单、压价损质,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出台后,将建立起更加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和信任机制,减少网络虚假交易、以次充好的发生,消费者可更加安心消费。 对于部分企业关注的信息报送负担问题,黄立新指出,商家的基础信息、收入信息等本身就在各平台信息系统中,由各平台负责统一归集向税务部门报送,无需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另行报送,也就不会增加额外资料报送负担。税务机关将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提供安全可靠的渠道和便捷高效的服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据悉,此次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月19日。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记者 王观)
经济日报:健全涉税信息报送机制 促进各方主体互利共赢近日,为进一步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2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由于平台内经营者涉税信息缺乏常态化提供机制,个别企业与平台串通分拆收入企图偷逃税款,有的不法分子甚至成立假平台从事虚开发票、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危害国家税收安全。 “《规定》的出台,是规范平台经济竞争秩序的关键一招。”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杨燕英认为,这不仅有利于防范偷逃税款,同时还有利于打击恶意刷单、虚假营销等不合规经营行为,更好保护平台内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平台企业汇聚了海量的数据资源,记录了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这些数据是行业监管的重要基础,既有利于精准识别偷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又有利于促进平台企业合规经营、做大做强。”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付扬帆介绍,《规定》致力于解决平台内经营者涉税信息“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等问题,并明确了平台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强调平台企业应当对其报送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经济学家汤继强认为,对于平台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自身运营而言,报送涉税信息仅是在其既有业务开展基础上附加合规的程序性动作,不涉及经营模式、市场策略调整,更不会影响其收入、成本和利润等指标。 “《规定》特别强调,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可不报送。”付扬帆介绍,关于信息报送范围的规定,最大限度兼顾了平台报送便利度和税收监管需要。 平台内的经营者或从业人员是否会增加额外资料报送负担?付扬帆表示,整个涉税信息报送工作均由互联网平台企业完成,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需另行报送,不会额外增加报送负担。 关于报送时间,《规定》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企业需在季度终了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的相关收入信息,也就意味着平台企业仅需报送《规定》出台后的增量收入信息,不需要报送以前的存量收入信息,税务部门也不会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过往纳税情况开展集中性检查和税款追缴。 针对平台内经营者重点关注的“税负是否会因此上升”的问题,税务总局前期在部分省市开展的试点表明,超过90%平台内经营者税负会保持稳定,绝大多数平台内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并不会因信息报送而增加,仅那些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行为特别是不合规经营的高收入者,税收负担会回归正常水平而较以往增加,这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有利于进一步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更好发挥涉税信息报送制度在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发展、实现各方主体互利共赢的作用,还需要平台企业的严格遵从、平台内经营者的理解支持、有关部门的积极作为。(记者 董碧娟)
央视新闻:《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视频来源:央视《新闻直播间》
今天(202412210),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营造法治公平税收秩序,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根据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相关收入信息,包括销售收入、经营收入、劳务收入、佣金收入、打赏收入、广告收入等。对规定实施前的存量收入信息无需报送,同时明确,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可不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 付扬帆: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涉税信息。此次出台规定,意在与电子商务法有效衔接,通过健全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持续推动平台经济规范经营、有序竞争、提升质量,促进线上线下各类经营主体互利共赢。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减轻平台企业信息报送负担、保障信息安全和质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对工信、人社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可不重复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 付扬帆:税务部门将提供新电子税务局等便捷的报送渠道,制定统一简明的报送报表和配套模板,整个涉税信息报送工作均由互联网平台企业完成,无需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另行报送。税务部门将对涉税信息依法保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安全。
规定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月19日,公众可以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邮寄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第一财经:规范涉税信息报送会有“三不变、一变化”
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的出台,将对平台经济带来哪些变化?记者采访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练奇峰了解到,2022年以来,税务部门已在天津、江西等5省市试点开展网络销售、网络直播等互联网平台企业按季报送涉税信息,参与试点的平台及平台内商户和从业人员普遍感受到“三不变、一变化”。
“三不变”是指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报送涉税信息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经营情况和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平台内合规经营的广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绝大部分小微企业和商户税负不会发生变化,因为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扣除减除费用和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
即便年销售额超过120万元的平台内商户,比如某个体户年收入150万元,因其可适用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每年大致仅需要缴纳不足万元的个税,增值税减按1%征收率计算全年最多缴纳1.5万元。总体来看,平台内绝大多数商户税负不会增加,维持在较低水平。
即使是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以综合所得年收入16万元为例,在扣除减除费用、三险一金、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后,每年也只需缴纳千元左右的个税。综合来看,平台内的绝大多数从业人员税负也不会受到影响。
“税务总局前期在部分省市开展的试点表明,超过90%平台内经营者税负不会因此而增加,广大守法经营者无需担心。特别是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可不报送,税收负担也不会受到影响。”练奇峰告诉记者。
“一变化”是指少部分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行为的经营者,特别是不合规经营的高收入者,其违法行为将因此得到有效遏制。
“对于那些恶意刷单、虚假营销、偷逃税款等不合规经营的商户而言,税负会回归至税法规定的正常水平,较以往有所增加,这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有利于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练奇峰告诉记者。
对良好税收秩序的有效维护,就是对守法经营者最好的保护。相信随着《规定》的实施,广大合规守信的平台内经营者可以在更加公平有序的环境中安心发展,平台经济得以更加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工人日报:规范涉税信息报送 各类“小哥”无需报送收入信息 对其工作生活没有影响今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事快递、外卖、运输服务的各类“小哥”等新型就业群体,无需报送收入信息。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樊勇指出,这次《规定》中专门明确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可不报送,意味着,不用按季报送外卖小哥、快递小哥、家政人员、网约车司机、网络货运司机等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 由此可见,《规定》主要目的是通过健全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有效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秩序,实现对平台内经营者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违法行为更加精准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和合规经营,不会对各类“小哥”的日常工作、收入和税负产生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也表示,按照现行个税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绝大部分“小哥”们的收入在减除基本扣除费用、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后,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也就不受信息报送的影响。 “但有一类人群的税负会增加,那就是过去未依法如实申报的平台内高收入从业人员。”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近年来,税务部门曝光了一系列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这些主播通过隐匿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不依法申报或通过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来偷逃税款,既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侵犯了依法纳税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张巍认为,未如实纳税的平台内高收入从业人员税负增加是回归税收法治正轨的体现,这不仅能够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也有利于进一步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促进平台经济在法治轨道上蓬勃发展。(记者 周怿)
中国证券报:平台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不影响平台企业及相关上市公司正常经营
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市场多方关注。《规定》出台有哪些内容?传递哪些信号?将会有什么影响?
中国证券报记者根据业内权威解读及综合采访了解到,本次《规定》要求平台企业依法履行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的程序性义务,并不是“对平台征税”,也不会对平台企业及相关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其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 光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高瑞东认为,报送涉税信息仅是在互联网平台既有业务开展基础上附加合规的程序性动作,报送的是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收入等信息,不涉及平台企业自身的经营数据,不增加上市公司披露成本,对平台企业自身的经营、业绩和利润没有影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平台企业作为纳税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已经纳入税收征管,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供自身相关涉税信息。 此次征求意见稿要求平台企业报送的内容,是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链接海量主体,掌握海量数据,作为承载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平台企业,负有法定的税收协助义务。 “早在201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就明确平台经营者需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信息。”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表示,《规定》的出台,是与电子商务法相关条款的落地衔接,将从信息源头进一步规范监管,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税收秩序。 《规定》明确了一系列关键要点,包括报送主体、内容、方式、信息质量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尤其是在报送内容方面,平台企业需如实、全面且及时地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在需要报送的收入信息方面,平台企业仅需要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规定》出台后的收入信息,而不用报送制度施行前的存量收入信息。《规定》还专门明确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可不报送。 据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前税务部门进行了政策试点和分析测算,相关数据表明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税负不会因此增加,而对那些收入高但纳税遵从度低的群体,税务机关能更好防范其通过采取不申报或少申报收入、拆分收入、转换收入性质等违法手段逃避缴纳税费,从而进一步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更有利于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规定》有利于遏制恶意刷单、虚假营销等不合规经营行为,更好保护平台内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长城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汪毅表示,《规定》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合规守信的企业将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此外,对于平台内的从业人员,根据中国新就业形态研究中心发布的《2023中国蓝领群体就业研究报告》显示,新就业形态人员群体平均月薪为5000元~8000元左右。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12万元以下的个人,在扣除减除费用和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即使是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以综合所得年收入16万元为例,在享受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以及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后,每年也只需缴纳千元左右的个税。综合来看,平台内的绝大多数从业人员税负也不会增加。
21世纪经济报道:规范涉税信息报送,超九成平台商户和绝大多数从业人员不受影响
近日,税务部门就《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平台内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广泛关注。这一举措会给商户经营带来哪些影响?记者就此采访了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和财税专家。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经济学家汤继强指出,《规定》的主要目的还是通过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有效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秩序,对平台内绝大多数合规经营的企业而言,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当然,部分中小微企业受财务专业性等因素影响,可能在申报纳税方面存在一些不合规的现象,但也不必担忧。”汤继强进一步解释道,当前平台内超过九成的经营者都是中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120万元),一直是国家政策扶持的重点对象,在现行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下,其本身所需缴纳的税收很低或者基本不用缴纳。也就是说,即使《规定》实施后,这类企业规范了自身税务申报,企业税负依然不会增加。 即便年销售额超过120万元的平台内商户,比如某个体户年收入150万元,因其可适用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每年大致仅需要缴纳不足万元的个税,增值税减按1%征收率计算全年最多缴纳1.5万元。总体来看,平台内绝大多数商户税负不会增加,维持在较低水平。 对于平台内的从业人员,根据中国新就业形态研究中心发布的《2023中国蓝领群体就业研究报告》显示,新就业形态人员群体平均月薪为5000元~8000元左右。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12万元以下的个人,在扣除减除费用和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即使是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以综合所得年收入16万元为例,在享受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以及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后,每年也只需缴纳千元左右的个税。综合来看,平台内的绝大多数从业人员税负也不会增加。 记者采访了解到,真正会受到影响的,只有那些存在恶意刷单、虚假营销、偷逃税款等不合规经营的高收入商户。一些商户反映,平台经济内卷严重,个别商户为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意竞争,不仅扭曲了市场的真实供需关系,误导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更侵害了依法纳税企业的合法权益。 “将这部分纳税人的税负提升到税法规定的正常水平,提升到和绝大部分依法依规经营企业的同一水平,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所长黄立新说。 对于部分企业关注的信息报送负担问题,黄立新指出,商家的基础信息、收入信息等本身就在各平台信息系统中,由各平台负责统一归集向税务部门报送,不需要额外报送,也就不会增加平台内商户和从业人员额外资料报送负担。(记者 林方)
每日经济新闻:实行平台涉税信息报送不会影响网购商品价格 消费者可更安心消费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规定》出台后,消费者交易信息会不会“被报送”?网购价格会不会受影响?带着这些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了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和财税专家。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扩内需、促消费、稳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互联网平台企业链接海量主体,掌握海量数据,汇聚了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规定》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本次仅需报送平台内商户收入汇总数据,不需要报送明细信息,更不会涉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网购信息和支付信息等。”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付扬帆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规定》要求平台企业报送的内容包括平台内经营者(商户)以及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并不要求其报送消费者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也有消费者担心,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后,会间接带来网购商品价格上涨。对此,专家表示,《规定》主要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程序性义务,《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仅报送增量收入信息,不报送制度施行前的存量收入信息。综合来看,涉税信息报送不会增加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税务部门不会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过往纳税情况开展集中性检查和税款追缴。因此,涉税信息报送并不增加企业成本,也不会影响网购商品价格,广大消费者不必担心。 相反,《规定》出台后,“刷单”带来的网络虚假交易也要“上税”,将建立起更加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和信任机制,减少网络虚假交易、以次充好的发生,消费者可购买到更加物美价廉的商品,消费更安全、更放心。 “在信息更加透明化的基础上,以往那些依靠不正当手段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例如虚假刷单、压价损质、偷逃税等,将面临更加精准的监管,这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新规出台,将引导平台内经营者合规经营、有序竞争,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助推平台经济回归到通过优化运营模式等正当途径来提高竞争力的法治轨道上来,促进平台经济健康、规范、高质量发展。(记者 林方)
财联社: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不溯及存量收入信息
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指出,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此次《规定》出台,将进一步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程序性义务,有力推动《电子商务法》落地生效。 对公众关心的是否需要报送存量信息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所长黄立新表示,根据《规定》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需在季度终了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的相关收入信息,也就意味着平台企业仅需报送《规定》出台后的收入信息,不需要报送以前的存量收入信息。税务部门将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安全。 黄立新指出,《规定》不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存量收入信息,也就意味着税务部门不会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过往纳税情况开展集中性检查和税款追缴。 与此同时,《规定》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所报送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依法开展涉税风险应对、税务检查时,有权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等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实提供。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释放消费潜力、吸纳社会就业、推动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成为经济发展的有力引擎。 在平台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一些平台存在“内卷式”恶性竞争,既损害平台经营者利益,也干扰了市场机制的合理运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五起网络主播偷逃税被处罚案件,暴露出个别平台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意识不强,依然心存侥幸偷税漏税,危害国家税收安全,影响市场经济公平竞争。 “在全球范围内,出台法律明确规定平台企业的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已成为一种广泛认可的国际通行惯例。”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告诉记者,德国、法国等欧盟国家在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欧盟税收行政合作指令》,要求平台运营商按规定报送平台上卖家的基本信息和金融账户、交易时间、运营商代扣或收取的费用、税款等交易信息。 张巍认为,平台企业是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纳税环节的重要参与者,在规范平台税收秩序方面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建立平台企业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将有效堵塞税收漏洞,保护守法者,打击违法者,营造更加公平、有序、活跃、健康的平台经济发展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出台后,对绝大部分行业及相关人群不会产生实质影响,合规经营企业更无需担忧。 最受关注的是税负变化问题。据税务总局介绍,2022年以来,税务部门已在天津、江西、湖北、湖南、广东等5省市试点开展网络销售、网络直播等互联网平台企业按季报送涉税信息,参与试点的平台及平台内商户和从业人员普遍感受到“三不变、一变化”。 “三不变”是指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报送涉税信息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经营情况和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平台内合规经营的广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绝大部分小微企业和商户税负不会发生变化,因为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扣除减除费用和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一变化”是指少部分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行为的经营者,特别是不合规经营的高收入者,其违法行为将因此得到有效遏制,税负会回归正常水平。 对于报送信息会不会增加平台商户资料填报负担,《规定》明确,涉税信息报送工作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直接完成,无需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另行报送。对于工信、人社等部门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平台企业可不重复报送。对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可不报送。整体而言,涉税信息报送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来说是“无感”的,不会增加其报送负担。 税务机关将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提供安全可靠的渠道和便捷高效的服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数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