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毛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梁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相撞,造成毛某受伤、两车受损。最终,毛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均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
责编:范铁宝
编辑:赵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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