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半年!女子欲偷第三辆电动车被抓

文摘   2024-12-31 21:01   辽宁  



      女子刘某,先后两次偷走两辆电动车,第三次欲偷电动车时被人发现并报案,而后被民警抓获归案。最终,刘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未缴纳)。


      据办案法官介绍,女子刘某,出生于1981年,家住大洼区农村,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也是一名瘾君子。2022年5月30日,刘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3年12月28日,刘某因吸食毒品被警方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2024年5月13日17时许,已离职的刘某身穿某快递转运中心工作服,进入该中心厂区车棚,将被害人王某电动车盗走,而后以200元低价销售。经盘山县项目建设服务中心认定,该电动车无法客观认定价值。三天后,刘某以同样的方式,在某快递转运中心厂区车棚,将被害人韩某电动车盗走。经盘山县项目建设服务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为300元。同年6月15日6时许,刘某又以同样的方式进入某快递转运中心车棚,将被害人罗某电动车钥匙盗走。当晚5时许,刘某再次返回某快递转运中心,用盗走的电动车钥匙寻找车辆,准备使用该车钥匙打开电动车骑走时,被该中心管理人员发现并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刘某抓获。经盘山县项目建设服务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为1633元。2024年6月16日,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刑拘,同年6月28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对第三起盗窃已经着手实行,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未缴纳)。


责编:范铁宝

编辑:赵颂

文字:谷忠海 张舒琪 记者 范铁宝
校审: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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