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帮信罪”!男子获缓刑并处罚金

文摘   2025-01-05 21:01   辽宁  



      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获取好处费的刘某,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最终,刘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男子刘某,出生于1990年,户籍地为黑龙江省讷河市。2023年8月1日,刘某在某平台看见一条办理贷款的信息,而后囊中羞涩的他立即与对方取得联系,对方让其提供身份信息,并于2023年8月10日为其办理某塑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公章。同年8月15日,刘某使用对方为其购买的火车票,乘坐火车从黑龙江讷河来到盘锦。同年8月17日,在对方的电话指导下,刘某办理了一张本地手机卡,然后来到某银行办理某塑料有限公司对公账户、网银及U盾。次日,刘某在明知对方将其对公账户用于“跑分”的情况下,为获取好处费,仍将营业执照、公章、网银、手机卡、U盾以及网银密码提供给对方使用。而后,刘某获取对方支付的好处费5000元。2023年8月30日,刘某主动投案自首。经审计,扣除个人消费因素,刘某名下对公账户共接收涉案资金138.7824万元。2023年8月30日,刘某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警方刑拘,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退缴违法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其所在地司法局已对其做出审前调查评估,认为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1000元,保证金抵缴3000元);被告人刘某上缴的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编:范铁宝

编辑:刘红

文字:刘慧帝 张舒琪 记者 范铁宝
校审: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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