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孙某与女子王某,明知是假币还使用或出售,最终两人都被判刑并处罚金。
据办案法官介绍,男子孙某与女子王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24年4月10日,孙某提出与王某一同携带假币,到葫芦岛市建昌县使用或出售。让两人没想到的是,在乘坐出租车的途中被民警抓获,当场扣押百元票面样式人民币662张,在王某家中扣押百元票面样式人民币159张,共计821张,扣押孙某所有的三部手机。经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分行鉴定,该821张百元票面人民币为假币,共计8.21万元。2024年4月10日,孙某因涉嫌犯持有、使用假币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执行逮捕。2024年4月11日,王某因涉嫌犯持有、使用假币罪被警方刑拘,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到案后,孙某、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孙某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王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货币金融管理制度,均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孙某作用主要,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作用次要,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二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孙某、王某的其他量刑建议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对本案提出的量刑建议,已充分考虑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二被告人所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且罪刑责相适应,应予采纳。因二被告人所持有的假币数额巨大,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宜适用缓刑。故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王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扣押在案的假币82100元(821张),予以没收;孙某所有的三部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责编:范铁宝
编辑:赵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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