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潘某,在明知他人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仍购买“××××片”“×××”等药品,然后在农村集贸市场出售,从中获利。最终,潘某因犯妨害药品管理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明知他人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仍购买并出售,药品中检出化学成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潘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23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依法发还给被告人潘某;扣押在案的塑料包装微信收款二维码、涉案物品等42瓶,予以没收。
责编:范铁宝
编辑:赵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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