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不是“法外之地”相对于监狱服刑社区矫正虽然是在社区执行没有完全剥夺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但社区矫正是一座“无形的监狱”就像有一座无形的“电网”不可轻易触碰近日,突泉县公安局东杜尔基派出所接到杜尔基司法所移交案件,其社区矫正对象肇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未向司法所及社区民警报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限制区域,并且未按照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及时返还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及监督管理规定。目前,肇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法律小贴士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充分珍惜在大墙外的“自由之身”,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教育管理,若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会面临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第四款 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来源:平安突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