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总说:冲动是魔鬼,凡事要三思而后行可是总有人冲动行事而他们面临的就是要为自己的冲动付出法律代价近日突泉县公安局宝石派出所查处一起故意伤害案行政拘留1人10月26日,突泉县公安局宝石派出所民警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有人被打了”。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经了解得知,于某某与苑某某因牛进地吃玉米一事发生口角,于某某将苑某某打伤。经询问,于某某对其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行为人于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生活中,出现摩擦在所难免,但请保持理性与克制,多一些沟通才是正确的解决之道,采取以暴制暴、逞强耍横、打架斗殴等不正当、不合法的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都不是明智之举,切勿因一时冲动动手伤人,最终伤人害己,追悔莫及。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来源:平安突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