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助力银发经济发展和促进
银发群体就业的意见
吉人社联〔2024〕11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局)、税务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分行、金融监管分局:
银发经济是新发展阶段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和增强银发群体服务的重要支撑。银发群体劳动者与中年、青年劳动者优势互补,各年龄段人力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匹配,是化解就业和用工结构性矛盾的重要方式。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助推银发经济发展,激发50岁以上大龄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但有工作能力和需求的老龄劳动者等银发人力资源活力,推动形成银发群体“服务有保障、收入有保障”格局,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人才提升行动,加强银发经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
(一)鼓励技工院校主动对接银发经济市场需求,优化调整专业设置,推广校企合作,加强涉老专业产教融合。鼓励银发经济相关行业企业做好人才需求预测,及时发布岗位需求、薪酬待遇。聚焦养老护理、健康照护、医疗服务、心理健康等银发经济急需紧缺职业,推广订单、定向、定岗式培训。(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发改委、省民政厅)
(二)规范开展培训和评价工作,指导银发经济领域用人单位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遴选发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省人社厅)
(三)优化职称评审评价,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护理等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医务人员,按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或按每年职称信息化申报通知要求申报职称。(省人社厅)
(四)组织开展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中养老护理赛项,组织开展各类技能竞赛活动,设置养老护理、健康照护等相关赛项。(省人社厅、省民政厅)
二、实施人力支持行动,加强银发经济企业用工服务
(一)将银发经济行业企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在“96885吉人在线”等线上平台开设银发经济招聘专区,线下开展区域性、行业性、特色化专场招聘活动。将银发经济重点企业纳入用工服务保障范围,结合“万名人社干部进万企”活动,由“两员一师”提供专业化引才用工指导服务。(省人社厅)
(二)加强银发经济劳务品牌建设,选树培育家政、养老、康养护理、文化旅游等行业品牌,深入推进家政服务劳务对接行动。(省人社厅)
三、实施稳企助力行动,加强银发经济企业吸纳就业政策落实
(一)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银发经济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省人社厅)
(二)对银发经济领域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省人社厅)
(三)在银发经济领域设立见习基地,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需求的见习岗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省人社厅)
四、实施创业助航行动,支持银发经济领域自主创业
(一)聚焦银发经济前沿领域,支持开展创业活动,组织创业培训,由创业指导师提供针对性指导服务。(省人社厅、省工信厅)
(二)鼓励各类创业载体设立银发经济专区,对自主创业的重点群体,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省人社厅、省税务局)
(三)结合“中国创翼”等创业创新活动,提供项目展示、管理咨询、资源对接等服务,提高银发经济领域创业成功率。(省人社厅、省工信厅)
五、实施银色光辉行动,健全大龄、老龄劳动者就业再就业机制
(一)积极宣传、落实国家延迟退休政策,倡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双方协商自愿基础上弹性延迟退休。(省人社厅)
(二)引导企业根据企业自身和大龄、老龄劳动者特点、优势,合理招用和安排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提供培训、商业保险。(省人社厅)
(三)鼓励企业聘请具有专业特长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高层次技能人员等,科学安排岗位,合理支付报酬。保障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返聘取得合理报酬、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促进老专家、手艺人等更好释放余热红利。(省人社厅)
六、实施银色扩岗行动,拓展大龄、老龄劳动者就业空间
(一)对招用法定劳动年龄内大龄的失业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人员、失地农民,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于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大龄人员的,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省人社厅、省税务局)
(二)引导用人单位大力开发“适老化”岗位。支持公共部门、基层社区推广“以老助老”服务模式,结合实际挖掘对经验技术、耐性要求高,对体能、敏捷度要求较低的岗位,吸纳留用大龄、老龄劳动者。(省人社厅)
(三)在城市开发市政管理、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公共环境卫生等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大龄劳动者实现就业。(省人社厅)
(四)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适合大龄、老龄人力资源的就业岗位、技术产品和服务模式,充分发掘大龄、老龄人力资源潜力和价值。(省人社厅)
七、实施银色暖心行动,强化大龄、老龄劳动者就业服务
(一)探索建立银发人力资源登记服务制度,将大龄、老龄劳动者全面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按照自主登记、自主申请的原则,允许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免费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省人社厅)
(二)健全基层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提供大龄、老龄劳动者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服务。对大龄、老龄劳动者的就业状况及意愿进行全面、深入的摸排调查,建立就业情况信息库。组织“两员一师”为有劳动意愿的大龄、老龄劳动者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新创业指导等面对面服务。(省人社厅)
(三)运用“吉林智慧就业”等信息化平台对劳动者精准画像,提供个性化推荐和职业指导、岗位推荐等服务,促进人岗匹配。优化平台的界面设计和功能设置,方便大龄、老龄劳动者操作。(省人社厅)
(四)优化基层服务网点布局,完善零工市场、“15 分钟就业服务圈”的功能,积极为大龄、老龄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援助等服务。(省人社厅)
(五)在集中招聘活动中开设银发人力资源专区,鼓励开展大龄、老龄劳动者专场招聘活动。(省人社厅)
八、实施银色赋能行动,强化大龄、老龄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
(一)充分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技工院校、老年教育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党群服务中心、社会组织和物业服务中心等,针对具有劳动能力且有培训意愿的大龄、老龄劳动者开展就业能力提升的职业技能培训。(省人社厅、省民政厅)
(二)开展入户、入社区、入养老机构等送教服务。利用抖音、公众号等新媒体开展“线下为主、线上补充”的融合培训服务。与在线教育平台合作,推出适合大龄、老龄劳动者的在线技能课程,提供免费学习机会。(省人社厅)
九、实施银色保障行动,强化大龄、老龄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维护
(一)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就业年龄歧视的防范和治理,依法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鼓励社会各界对就业年龄歧视现象进行监督和举报。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大龄、老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权益。畅通大龄、老龄劳动者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探索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从快处理,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省人社厅、省总工会)
(二)加强银发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政银、政保合作,支持商业银行、保险机构推出相关商业贷款、商业保险产品,为银发群体提供多元化保障。(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金融监督管理局)
十、实施银色引领行动,营造大龄、老龄劳动者就业氛围
(一)选树一批“优老”企业,打造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用老品牌。在就业创业先进表彰评选中,允许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作为参评对象并适当予以倾斜,进一步激发大龄、老龄劳动者参与创业就业的热情和积极性。(省人社厅)
(二)深入挖掘成功创业或在就业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大龄、老龄劳动者案例,宣传大龄、老龄劳动者在创业就业方面的巨大潜力和积极态度。积极宣传“老年财富论”“老年资源论”,营造社会各方关心支持银发群体就业的良好氛围。(省人社厅)
各地要高度重视助力银发经济发展和促进大龄、老龄劳动者就业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强化督导调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省人社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2024年10月30日
关于促进妇女就业的若干意见
吉人社联〔2024〕118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妇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总工会、团委、残联: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促进我省妇女高质量充分就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扎实落实促进妇女就业创业政策措施
(一)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大行动”30条具体措施,积极搭建女性人才引、育、留平台,通过典型引领、岗位招聘、创业指导、婚恋服务等,多渠道、多举措助力女性高校毕业生留吉就业创业。(省人社厅、省妇联)
(二)积极宣传、落实延迟退休政策,引导鼓励妇女和用人单位在协商自愿基础上弹性延迟退休。(省人社厅、省妇联)
(三)推动党委政府加大扶持妇女就业创业力度, 完善发展手工、电商、家政、民宿、乡村旅游等妇女特色产业政策, 实施更多促进女性就业创业项目, 帮助妇女持续提升发展能力。对困难家庭妇女提供就业帮扶, 按规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省妇联、省残联)
二、积极拓宽妇女就业渠道
(一)稳步增加妇女就业岗位。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开发设置符合女性特点的就业岗位。探索实施“妈妈岗”计划,推广灵活用工模式,鼓励用人单位在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设立“妈妈岗”,鼓励规上限上企业设立“妈妈岗”。创新就业模式,组织实施“美丽工坊”残疾妇女就业增收项目,拓宽残疾妇女就业创业渠道。(省妇联、省残联、省人社厅)
(二)扩大妇女基层就业空间。引导女企业家做强实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创新,带动更多妇女就业。持续增强“吉林三姐”品牌吸纳就业能力,实施“吉林大姐”家政服务提升计划,促进巾帼家政服务专业化、标准化、职业化,助力家政服务提质扩容。(省妇联)
三、有效提升妇女就业技能
(一)加强妇女技能培训。针对新生代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女性群体,围绕育婴、家政、手工制作、网络营销等和新业态急需紧缺职业,依托实训基地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进家政技能培训进社区、进村屯,对有从业意愿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城乡低收入妇女提供“菜单式”培训,定期举办巾帼家政经理人、巾帼家政培训师等管理类培训。探索开展“巾帼电商+”新业态女性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加强对女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专业知识、科研能力、创新创业等培训,全面提升女性职业技能水平。(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妇联)
(二)加强妇女求职能力实训。聚焦妇女求职需求,广泛组织开展求职能力实训,通过模拟面试、职业规划、企业参观等体验活动,增强求职适应能力。开发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和课程,帮助妇女适应产业发展和岗位需求。有条件地区可探索建立针对妇女群体的就业创业实训中心,积极吸纳辖区内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妇女入驻,并给予实训补助。(省人社厅)
(三)加强妇女技能评价。针对女性从业的技术职业(工种),遴选备案技能评价机构,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请开展服装、制鞋、电商、美容美发等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助力女职工参加技能评价,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女性高技能人才申报建设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吉林省首席技能大师工作室。(省人社厅)
四、精准开展妇女就业服务
(一)认真开展摸底调查。深入开展妇女就业需求和供给信息摸底,了解各层面妇女基本情况,特别是就业创业需求等信息。通过就业信息系统,建立动态数据库,定期更新,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性化服务奠定基础。(省人社厅、省妇联)
(二)全面落实实名制就业服务。依托零工市场、“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妇女之家等,对有就业和创业意愿的妇女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一对一开展“1131×N”服务,即至少提供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介、1次技能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省人社厅、省妇联)
(三)大力举办各类招聘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收集有利于妇女就业的岗位信息,不定期举办女性专场招聘会、招聘夜市、招聘会进小区等特色招聘活动。积极运用直播带岗,通过“96885吉人在线”等服务平台精准推送,提升岗位对接效率。发挥“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服务月”“金秋招聘月”“百日千万网络招聘”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作用,集中为女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用工招聘搭建平台,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精准对接匹配。(省人社厅、省妇联)
五、大力支持妇女创业
(一)推动女科技工作者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广大女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省市创新平台建设、申报重点人才计划项目,积极参与“巾帼助农直通车”“巾帼助企直通车”“巾帼助边直通车”,依托各级女科技工作者协会、联盟等社会组织,搭建产学研用对接平台,通过企业农户提需求、女科技人才送服务、协会联盟搭平台的方式,加快科技成果“从书架到货架”的转化。(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妇联)
(二)鼓励妇女返乡入乡创业。以吸引、汇聚、培育返乡入乡女性为重点,建立省级返乡入乡女性创业联盟,发挥“头雁效应”,引领带动更多妇女返乡入乡创业。扶持现代种养业、传统手工业、乡村休闲旅游业、新兴服务业等产业发展,提高组织化程度,促进妇女就地就近就业。支持脱贫妇女通过就业帮扶稳定增加收入。(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省妇联)
(三)加强妇女创业金融支持力度。持续发挥“创业创新巾帼贷”系列金融服务产品功能作用,为省内有创业贷款需求的创业创新女性人才及女性创办、实际控制的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综合化金融服务。(省人社厅、省妇联)
(四)开展妇女创业培训。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女性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积极开展电商培训,推动女性劳动者借力互联网开办和发展企业。利用互联网、信息化实训平台等载体,开展开放式在线创业培训,帮助女性创业者实现创业培训不离家。组织开展农村女经纪人培训,努力培养造就一批能够引领一方、带动一片的创业女带头人。(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妇联)
六、持续优化妇女就业创业环境
(一)深化“巾帼就业创业促进行动”。面向女企业家等创业群体,实施“巾帼引航计划”,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创新服务举措;以女性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女大学生为重点,做实“巾帼护航计划”,开展思想引领、就业指导、岗位招聘等服务;以女性农村劳动力、育儿妇女、家庭困难妇女等为重点,做深“巾帼助航计划”,开展技能培训、就业帮扶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乡村设立“大嫂车间”,促进妇女实现就近就地灵活就业。(省妇联、省人社厅)
(二)为妇女就业创业创造条件。大力发展公办幼教、托育、家政服务类企业。积极打造妇女创业示范基地,激发女性创业热情。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妇联组织建设,为女性创业者提供坚实的后盾。鼓励各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优先向女性创业者倾斜,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创业指导、创业担保贷款、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省人社厅、省妇联)
七、健全完善妇女就业援助机制
(一)对大龄、身有残疾、家庭生活困难、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等难以实现就业妇女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中有就业需求女性求职者,按规定给予就业援助,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优惠。(省人社厅)
(二)对无法通过市场化渠道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员,可按程序再安置一次,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省人社厅)
八、充分保障和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一)加强用工指导。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妇女在就业中的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等各项权益。督促指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推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妇联)
(二)规范招聘行为。指导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对涉嫌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可实施联合约谈。(省人社厅、省妇联)
九、加大事涉妇女就业的执法力度
加强就业性别歧视治理,依法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及时受理和依法办理涉及就业性别歧视案件,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益。各有关部门、单位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渠道,快速受理、及时处置就业性别歧视的举报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针对侵害众多妇女平等就业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鼓励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共同遏制就业性别歧视。(省人社厅、省妇联)
十、积极培育妇女就业创业理念
(一)宣传妇女就业创业政策。通过各种平台、媒体深入宣传就业优先战略、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就业创业各项保障制度,推动妇女就业创业政策进企业、进社区、进基地、进村屯,激发广大妇女就业创业动力。组建女大学生政策解读专班,定期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解读等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省人社厅、省妇联)
(二)培树妇女就业创业典型。加强示范带动,组织各行业、各领域优秀创业女性代表组成“巾帼宣讲团”,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分层分类分众开展宣讲活动,讲好巾帼就业创业故事,传递就业创业新思想、新理念,引领广大妇女为推动吉林全面振兴率先突破贡献力量。有条件的地方可举办各类巾帼创新创业和职业技能大赛。(省人社厅、省妇联)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妇女就业创业作为推动我省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抓手,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数字赋能,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技能培训、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加强工作协同,抓好工作落实,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妇女联合会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总工会
共青团吉林省委员会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0月30日
编辑 | 关婧格 许 新 校对 | 傅 光
主编 | 冯 吉 值班编委 | 史俊颖 执行总编 | 唐亚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