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津0114执7571号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用机制建设,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本院决定发布悬赏执行公告,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债权得到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将按比例奖励提供线索人,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张承虹,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常庄村1区1排1号。
1、执行依据:(2024)津0114民初3127号
2、执行案号:(2024)津0114执7571号
3、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4、申请执行标的:117000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利息。
5、未履行标的:117000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利息。
1、悬赏金额:117000元。
2、悬赏金:线索提供人提供财产线索所取得的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0%。
3、悬赏期限:一年(自2024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
4、悬赏条件:举报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悬赏执行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已发现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
5、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的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奖金均含税,需提供相应完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