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北能源监管局印发了《东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东北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其中提到:
《东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东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侧并网主体、新型储能电站、可调节负荷等。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视其对电力系统运行的影响参照本细则执行。
并网主体包括发电侧并网主体、新型储能电站和可调节负荷等。新型储能电站为东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接入公共电网的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和热储能(抽汽储能)等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新型储能电站原则上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可调节负荷主要为能够直接响应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如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可调节负荷原则上自完成调试、具备响应调度指令之日起纳入。
细则明确扩大并网运行管理主体,促进“源网荷储”协同发展。在原“两个细则”主要针对传统发电厂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新增接入公共电网的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和热储能等独立新型储能电站,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直接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充分挖掘供需两侧的灵活调节能力,推动电力系统由“源随荷动”向“源网荷储互动”升级。
原文如下:
附件:东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东北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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