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泽法院公开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将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有效缓解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社会氛围,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决定将下列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曝光。
现督促被曝光的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等强制措施,对拒不执行或抗拒执行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 旅游、度假;7.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如有侵权请与本公众号联系。